发布时间:2025-09-30 浏览次数:934
假冒注册产品,看似是“低投入、利润大、来钱快”的捷径,实则是“侵犯知识产权、触犯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的毒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似的商标非法牟利,等待的往往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许某某和王某某未经“A”品牌授权,私自生产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牟利,最终,两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起诉的案例。
2018年,铁皮棚租赁人罗某某因欠被告人许某某货款,故将位于某村的简易铁皮棚给许某某使用,用于抵扣所欠货款。之后许某某将简易铁皮棚改造成粘粉加工厂,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该厂的日常生产管理和销售业务,王某某招聘李某某在加工厂负责生产工作,而许某某则负责生产所用的包装袋和提供粘粉材料。2020年3月,许某某向广西某包装制品经营部提供“A”牌样板图制定粘粉包装袋,用于加工厂的粘粉产品包装。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许某某和王某某生产的粘粉均印有“A”牌标识及“石膏制品专用粘结剂”字样,已销售21余万元。2022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加工厂进行查处,发现两人存在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侵权注册商标“A”牌粘粉的行为,现场查扣未销售粘粉740包,经认定,价值共计1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4年6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许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检察官说法:假标侵权 必遭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数额达23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企业应合法经营,避免冒用他人名称等手段牟利。商标侵权不仅面临高额赔偿,更可能损害商誉。尊重知识产权,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好市场秩序公平公正,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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