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8 浏览次数:1864
郁郁葱葱的树木不仅是大自然馈赠的绿色财富,更是守护生态平衡的“绿色卫士”,其重要性无可替代。《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
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为平整位于某村的部分土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到该土地采伐林木。经鉴定,徐某某伐林木地块面积为42.06亩,全部为IV级保护林地,树种为桉树、马占树和加勒比松树,株数为4079株(其中胸径25厘米的林木1850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51.8281立方米。2023年9月,经认定徐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85697.6元(以一年计)。
2023年12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徐某某赔偿被毁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合计人民币185697.6元,该赔偿责任可以认购经依法核证的同等数额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徐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无证采伐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徐某某非法采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被毁林木地虽已完成补种造林,修复被损害的林木,但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未得到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因此徐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案涉被毁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一定要“先办证、后采伐”,切勿贪图便利,恣意妄为,否则可能涉嫌滥伐树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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