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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孩子入学“有门路”? 谨防诈骗陷阱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次数:227

“放心,我认识领导,花钱就能帮你孩子搞定上学名额”,一句轻飘飘的话,让轻信“有关系就能办成事”的家长落入诈骗陷阱。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吉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办理学生择校入学,骗取学生家长钱财,最终以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2年7月,被害人符某某、黄某某夫妇商量将孩子转到某学校读书,被告人吉某某得知后主动联系黄某某,自称认识人可以帮忙,两人信以为真,随后为办理孩子转学事宜便添加吉某某的微信与其联系。期间,符某某多次向吉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合计21810元。吉某某还以买烟跑关系送人、转学籍等理由骗取黄某某3740元。吉某某共收取25550元后,未实际帮助二人办理转学事宜,也未退还所收钱款。

2023年3月,吉某某对被害人邢某某谎称其认识领导,能代办入学,并在微信上与邢某某沟通入学及收费事宜。期间,吉某某虚构一名为“李某某”的人物,并谎称“李某某”是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能够代人办理小孩转学事宜,邢某某通过吉某某添加“李某某”的微信。邢某某对吉某某虚构的人际关系和人物信以为真,将自己孩子的入学委托吉某某办理后,陆续介绍其他有办理入学需求的学生家长联系吉某某办理手续。2023年6月至9月,邢某某按照吉某某和“李某某”的指示,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2万余元。吉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实际办理学生入学事宜,也未将钱款退还。

经查,吉某某并无替被害人代办入学的能力,在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并未实际开展与代办入学相关事项或成功办理相关人员入学记录,吉某某将诈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2024年8月,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吉某某向符某某、黄某某等被害人分别退赔被骗款项。宣判后,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学生入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广大家长请务必通过官方公布的正规渠道办理入学事宜,遇到疑问可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咨询,切勿相信任何“有关系”的谎言。

  网编: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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