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1472
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主动联系他人实施提供手机卡、协助架设操作相关设备等为诈骗分子“铺路搭桥”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之提供帮助,最终以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年5月,被告人符某某联系程某甲(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卡架设设备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并承诺每使用手机卡1小时支付100元好处费。程某甲表示同意,随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卖给符某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之后,程某甲又以同样的报酬为条件,介绍程某乙(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卡给符某某架设设备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程某乙同意后,程某甲协助程某乙在网上办理一张手机卡,随后将该卡卖给符某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经查,程某乙名下的手机卡涉及到2023年6月屯昌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诈骗案。该案中,被害人王某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航空机票改签、补偿延误费为由诈骗王某某205750元。符某某因本案犯罪,获利1000元左右。
2024年2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检察官说法:切勿因贪图一时好处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之收集电话卡、架设通讯设备,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以此获利,导致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共计205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是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对其依法惩处。
广大群众务必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一时好处,就出售、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一旦参与其中,就可能触犯法律,面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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