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8 浏览次数:1606
信任是维修合作的基础,可有人借着维修机会入室盗窃,这既侵犯了他人财产,也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邱某某利用给住户维修房屋机会私自截留钥匙后利用钥匙实施入室盗窃,最终以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例。
被告人邱某某系某小区装修临时工人,2023年过年期间,邱某某利用进行房屋维护工作的机会将被害人罗某甲的家中钥匙私自截留。2024年6月某日,邱某某用截留的钥匙潜入罗某甲家中,盗走客厅茶几上的一个肩包,包内装有29张银行卡、40余元现金等物品。他将40余元现金花销后,多次尝试输入银行卡密码企图取现,均以失败告终。随后,邱某某想通过归还肩包及包内物品向被害人索要费用,他从肩包内的单据中找到罗某甲哥哥罗某乙的联系方式,并使用在街上购买的一张手机卡与罗某乙取得联系。期间,双方就归还物品的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两天后,邱某某将肩包内的银行卡等物品装在塑料袋里,放置在某小区旁路边的一辆校车底部,并把校车的车牌号拍照发给罗某甲的家属,后逃离现场。
2024年9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说法:盗窃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必被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提醒广大住户,维修期间要注意财物保管,加强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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