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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小心成为他人“棋子”!这些“轻松活”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1595

在信息全球化的时代,电信网络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黄某甲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群聊结识网友,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的指示下载某APP注册账号、购买手机卡和音频转接线,并在对方的指导下利用音频转接线连接两部手机,将手机卡放入其中的一部手机后,根据对方发来的手机号码进行拨打,拨通后由对方与被呼叫方通话,通话结束后再由黄某甲挂断电话。黄某甲按此操作帮助对方拨打近50个电话,最终黄某甲的手机卡因涉嫌诈骗被电信部门封停。

2022年6月,网友再次联系黄某甲,以每天每2条电话线给予黄某甲150元的好处费让黄某甲帮忙架设通讯设备进行网络通讯。随后,黄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其女友李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在某出租屋里开通4条电话线,将电话线架设到对方邮寄来的语音网关器上,每天上午都到出租屋开机,提供给上家远程操控该通讯设备进行网络诈骗。经查明,4位被害人共计被诈骗387994元,黄某甲获利2000元。

2023年4月,黄某甲让王某某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开设固定电话线路,架设用于提供上家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的通讯线路,并承诺开工满9小时给予5000元好处费,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表示同意。随后由黄某甲出资,王某某租赁房子,每月租赁费500元。因王某某的身份证过期无法办理固定电话安装申请,王某某便联系黄某乙(另案处理),由黄某乙提供身份信息申请办理12条固定电话线路和1条宽带并安装在出租屋里。黄某甲给王某某和黄某乙提供语音网关和笔记本电脑,并指导两人通过固定电话线路连通语音网关和笔记本电脑,设备架设成功后,由王某某和黄某乙负责开关设备和看护设备,供上家用于拨打诈骗电话。黄某甲分两次向王某某支付好处费2500元、601元,王某某全用于与黄某乙共同花销。经查明,被害人郑某某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200000元。

2024年3月,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甲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实施了两种性质的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手机口方式帮助他人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种是黄某甲明知上家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安排王某某开设固定电话线路,架设用于提供上家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的通讯线路,后王某某让黄某乙以其名义办理的12条固定电话线路,致使电信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200000元,该行为系整个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黄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某甲同时犯有二罪,应予数罪并罚。

不要轻信“轻松获利”“帮忙注册账户”等话术,避免成为犯罪团伙的“工具人”;同时,若发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犯罪无处遁形。

  网编: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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