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3 浏览次数:1285
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就可以轻松赚钱?这不是发财的门路,当心被骗子利用沦为犯罪“工具人”。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领取洗钱任务,提供银行卡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2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赌博平台领取洗钱任务,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进行绑定,黄某某再根据平台的指示在某个项目中下注,该平台将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包装成赌场赢取赌资转入黄某某的银行卡中,约定黄某某在收到资金后从绑定的银行卡中取现后存入诈骗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比例从中获取报酬。黄某某的作案银行卡先后接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被诈骗款共计37688元,黄某某将钱款全部取出后,未按约定存入诈骗平台指定账户,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黄某某向李某某退赔20000元,但未获得谅解。
2024年7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688元。
检察官说法:莫因贪念入深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取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768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严惩。
广大群众需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佣金帮助他人转移、变现不明来源资金或财物。如发现可疑交易,应主动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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