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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规范经营行为 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发布时间:2025-08-07    浏览次数:1637

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王某某公司中标后采购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在的A公司中标B公司开发的项目中太阳能热水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约定项目中的太阳能热水泵必须是“V”品牌的。中标后,王某某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采购了72台“V”品牌的太阳能热水泵,王某某在没有现场验收也没有收到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将采购的72台太阳能热水泵安装在该项目上。2020年12月,该太阳能安装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0059.4元。2021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V”品牌公司的投诉材料,经查,这72台“V”品牌的太阳能热水泵涉嫌假冒,并口头通知王某某立即进行整改。王某某积极配合整改更换假冒商品,并将假冒“V”品牌的太阳能热水泵当做废品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更换好的“V”品牌的太阳能热水泵进行检查后,对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1月,王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23958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年1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于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且王某某积极配合整改更换假冒产品,缴纳工商行政罚款人民币239580元,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相对不起诉≠不处罚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作为卖家,诚信守法是经营之本,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作为买家,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

  网编: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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