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4 浏览次数:2257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树苗长成苍天大树不易,况且树木不是“个人财产”,它承载着水土保持、空气净化、调节气候等不可替代的价值。看似轻松的“一斧头落下”,实则是“砍断”我们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的是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
2015年4月,经海南A公司授权,由B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经营管理A公司向农场承包的土地69.5亩。2022年8月,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种植在该土地上的235株荔枝树和杨桃树,而后杨某某又在该土地上种植沉香树幼苗。经鉴定,杨某某滥伐林木区域面积40.9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中成长荔枝树及杨桃树区域面积26.17亩,区域林木数量为235株,立木蓄积量为103.7525立方米。2023年9月,经评估认定杨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55752.24元。
2024年2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某某支付被毁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用55752.24元,或以55752.24元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被损毁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无证砍伐树木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经林业专家评估,杨某某非法采伐林木客观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杨某某虽主动补种树木,修复被损害的林木,但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未得到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因此杨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案涉被毁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
凡采伐树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无证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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