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次数:2180
“手机口”是用一条音频线将两部手机连接,或者同时打开两部手机的扬声器,实现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分子联系,另一部手机用来拨打被害人电话,掩饰真实的来电归属地,进而实施诈骗。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他人提供的电话卡,与上家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提供其手机卡给他人使用,最终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缺钱向被告人叶某某询问有无赚钱途径。叶某某便让王某某提供电话卡用于实施诈骗,并承诺给予报酬。王某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将一张电话卡交给了叶某某,还向自己女朋友要来手机和电话卡,一并交给叶某某。叶某某将王某某的电话卡提供给上家,按照上家的要求,通过“手机口”的方式拨打被害人蒋某某的电话,谎称给其办理机票延误赔偿手续,诈骗蒋某某19998元。事后,叶某某将获利的600元分两次转给了王某某作为报酬。
2024年10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谨防沦为电诈“工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9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保管好自己的“两卡”,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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