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1401
立案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行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所需材料
1、立案监督申请书。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
4、复议、复核决定书(经过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
5、其他证据材料。
注:申请人不是被害人/当事人本人的,说明与被害人/当事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监督申请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办理流程
申请书模板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与赔偿请求人的关系。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X一案(写明文书号)进行立案监督。
事实和理由:
写明需要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