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1108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受理条件
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且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未受到其他办案机关救助的: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救助申请人不是被害人本人的,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救助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救助申请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办理流程
申请书模板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系XXXX案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与赔偿请求人的关系。
申请事项:
请求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XXXX案受到XX伤害,救治花费、是否得到赔偿情况,现家庭情况,需要救助的理由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附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