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正义网 作者:毕冬云 张冠宇 平凡 发布时间:2025-12-26 浏览次数:81
□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媒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供价值指引。宽严相济要求以“人”为中心,考虑多项评价因素,除案件本身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犯罪关联性等情况,还要结合行为人的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案外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对犯罪人员实施新的犯罪、妨碍诉讼程序进行或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可能性的一种综合性、预测性评估。检察机关据此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员采取羁押措施、案件后续是否起诉、起诉后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措施等,从而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后续进行差异化处理。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媒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供价值指引。宽严相济要求以“人”为中心,考虑多项评价因素,除案件本身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犯罪关联性等情况,还要结合行为人的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案外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借助互联网信息化工具探索建立对轻罪案件多元化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工作模式。据笔者观察,有的办案人员在对轻罪案件中相关人员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时较多面临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偏“主观化”、跨阶段动态化评估衔接不畅、评估后非羁押措施执行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轻罪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估实质化。
构建统一量化评估体系。目前,已有一些地区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但因地域局限性,不同地区之间评判标准仍有差异,需要在省级层面统一评估指标。应当由省级司法机关结合地域特征,通过制定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引、量化评估工作规定等方式对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各类评估因素的考量权重,比如侵财类案件侧重“退赃退赔”的分值,人身伤害类案件侧重于被害人社会关系的修复、行为人本身过错程度等,以弥补办案人员主观评价的差异性,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引。同时,强化数字检察工作,开发智能评估系统抓取本省轻微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将其作为系统基础数据,分析计算涉案人员的身体状况、犯罪前科、不羁押能否保证后续诉讼顺利进行等要素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中所占分值,制定多项核心标准。对于常见罪名,可以根据其惩罚犯罪的侧重点设置特殊的评价标准,以此构建共性标准与罪名特性标准相结合的一体化评估体系,通过大数据量化计算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效防止“同案不同判”情况产生。
健全动态评估衔接机制。第一,建立评估结果互认机制。检警法三方强化协作,形成对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共识。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法院认定社会危险性以及量刑的最新标准,与公安机关双层把关增强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全面性。推动建立三方信息共享机制,不同阶段的评估结论及时反馈,后阶段办案机关不采纳前阶段评估结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有助于同步三方对于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共识以及结果互认。第二,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当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需要跨区域调取相关信息数据,不仅费时费力,效率也无法得到保证。可以通过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制定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风险清单,推动不同区域司法机关之间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对前科人员、在逃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数据库实现共享共用,同时探索将征信数据、社保数据、特殊医疗记录等纳入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来源与范畴,为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提供多元化数据支撑。此外,要逐渐统一对类案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关注要点以及移送标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变化的要素时,可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犯罪人员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羁押”或者“放任风险”等情形出现。
强化非羁押措施执行监管能力。第一,完善非羁押保障机制。非羁押措施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除加大对非羁押监管措施的资金投入、保障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外,可探索引入社会力量,比如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整体培训之后作为网格员分区域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管,也可以建立非羁押人员帮扶机制,激发非羁押人员对早日回归正常生活的积极态度,使其自觉遵守非羁押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减轻监管人员管理压力。第二,优化非羁押监管模式。在监管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针对被监管的不同群体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级处理。在保障非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借助电子设备工具监管一般人员,规范使用手机App、电子手环等智能监管技术。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可以通过压实监护人责任,强化沟通提升其责任感,引入基层组织、公益组织等外部力量的支持与配合,建立“一站式”工作点、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帮教,提升矫治效果。对老年人等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群体,则要加强入户走访,村委会、居委会监督等传统模式。针对跨区域犯罪人员,可以推动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对此类人员开放轨迹大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跨区域协作管理合力,解决跨区域监管空白问题,同时借助信息化工具减轻当地社区的管理压力。第三,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为保证非羁押措施的有效执行,统一惩戒尺度,可以由省级或者市级机关对非羁押措施内容进行实质化规定,根据目前监管执行工作中的一般情况,完善管理模式,对表现良好的人员进行正向激励;具象化规定违反非羁押监管要求的惩罚制度,根据常见情节设置轻重阶梯式惩戒措施,从警告、罚款到变更强制措施为羁押措施等,建立清晰、明确的惩戒体系,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减少逃避监管现象;完善违规行为调查和认定程序,确保处理决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危险性评估后非羁押措施执行规范化。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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