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建春 齐伟 发布时间:2025-06-26 浏览次数:61
当前,国内外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亟待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办案为中心,打击震慑金融犯罪,同时总结金融犯罪个案反映出的机制矛盾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为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检察职能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实践坐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稳妥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先要通过有力指控犯罪来实现。金融犯罪类型众多,手段不断翻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不断遇到实体上、程序上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复杂,多数问题其本质不变,需要充分发挥检察官的政治智慧、司法智慧,充分发挥好捕诉职能,依法办案、善于办案。
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切实建议,夯实证据基础。严格审查证据,强化对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积极寻求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助,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多方会议等方式,为检察机关引导取证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等活动部署,投入充足办案力量重点惩治涉众非法集资与证券期货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严把法律关,精确提出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推动综合运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处置和化解风险,形成打击金融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办案中注意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检察环节风险防控。在办理复杂、敏感金融犯罪案件时,坚持执行好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重大事项请示汇报等制度,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决策部署。做好受害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积极释法说理,同步协调依法打击、舆论引导、追赃挽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积极破解追赃挽损困境。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资产类型多样、数额庞大、人数众多等特点,追赃挽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履职的同时,要创新司法实践,在金融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追赃挽损。
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对涉案资产做好权属甄别工作,在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资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类别和状况,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对易贬值及保管成本过高的涉案资产,可先行处置。
做好涉案资金清退工作。对于犯罪活动一般参与者,积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追缴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可根据其承担对损害结果的弥补、退赔情况进行从宽处理,引导非法集资行为人积极参与挽回损失。依照“依法、公开、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制定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汇总的资金数额,拟定清退人员范围、数量和名单,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三是加强释法说理。最高检2018年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在周辉集资诈骗案中明确提出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要求。检察机关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不能泛泛而谈或是拘泥于专业术语,而应该用老百姓能接受的语言,通过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揭示当前非法集资的手段,帮助公众更好地辨别金融诈骗模式,进而增强社会公众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重现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舆情分析管控工作,及时分析处理网络舆情,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向集资参与人释法说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通过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提示各类非法集资及乱办金融的表现形式和危害,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同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进而营造合法有序的金融环境。
金融领域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经济稳定的路径选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推进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检察人员对金融法规与政策、运作流程、专业术语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把握,才能妥善办理金融案件。目前在金融犯罪的指控中,除了刑法理论,还需要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的支撑,这就要求对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对专业办案团队进行科学组织,提高专业化检察能力。专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要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就必须打好自身专业性建设的攻坚战。金融检察能力建设根本是人才建设,各级检察机关应通过广泛运用专题培训、课题调研、业务竞赛、案件评查等方式培养既了解金融,又掌握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金融领域的检察履职能力,满足金融业界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
二是建立金融风险防控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必须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可尝试联合本区域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各大银行保险企业、公安机关等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加强金融、司法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重要案件及时通报,形成金融监管和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同时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化被动为主动,以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
三是探索“四大检察”共同发力检察新格局。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必须坚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协同刑事检察共同发力。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可协同审判机关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保障债权人得以足额、及时实现合法债权,缓解金融债务风险。同时,联合法院打击金融领域的虚假诉讼等行为,维护金融诉讼秩序。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可立足案件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保障“行刑衔接”顺畅。对在金融刑事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管理缺位,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可探索金融领域中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依法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多重改革叠加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金融领域专业能力建设,深入了解当前金融风险点与金融案件特征,把握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有关政策方针,以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以办案为中心,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与公安机关、法院及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衔接机制,形成金融风险防控合力,以此来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法治化工作机制。通过检察机关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的实践与探索维护经济稳定,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轮驱动”为金融安全乃至国家总体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而推动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法治化进程。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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