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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1047

 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本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案件(已生效判决);

2、本院违拘留;

3、本院依法拘留,但是拘留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本院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本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本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赔偿请求人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所需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逮捕证)

      4、 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的无罪判决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 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办理流程








申请书模板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与赔偿请求人的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申请赔偿事项: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内容。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国家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附件:国家赔偿申请书

  网编: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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