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2605
听证会由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徐华兵主持,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场参加。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明知蔡某某、凌某某、徐某某三人没有林木采伐手续及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二次收购8车无证木材,并分三次支付木材款共计60000元,经过加工后非法获利约4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向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明知木材系犯罪所得并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系自首,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积极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同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苏某某经营的木材厂中,有多名工人是该村的贫困户、残疾人。木材厂的工资收入是工人们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涉案企业在拉动就业,服务脱贫攻坚工作中确有贡献。综合本案情况,万宁市检察院拟对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人就苏某某在犯罪情节认定、拟不起诉决定的释法说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发表了陈述意见。听证员多角度了解案情后围绕犯罪主观目的、社会影响等开展闭门评议,一致同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人民监督员黄彬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为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助力民营企业积极向好发展。”
人民监督员刘进生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进行了教育:“看得出来你是个有爱心的企业家,很关照贫困户,希望你能吸取教训,以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纪守法!”
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评议,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益途径,也是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既体现了在法律范畴内对待案件的严谨和客观,也体现了在服务民营企业方面积极主动作为。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保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万宁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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