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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法,还是讲人情?这场公开听证会说明白了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2404

 

         116日上午,万宁市检察院就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承办人王圣法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社会人士、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场参加。

 

非法制造枪支案拟作不起诉,依国法还是讲人情?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建筑工地捡到一把废弃射钉枪,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准备将射钉枪改造成“狙击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击针、精密无缝钢管、瞄准器、消音器、伸缩折叠后托等零部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有过一次击发成功试验,之后便一直放置家里未使用。2019年2月,万宁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家中查扣该改装后的枪支。经鉴定,改装后的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万宁市公安投案自首。

经万宁市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他制造枪支的主观目的出于兴趣和好奇,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没有对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主动上缴违法枪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制造枪支的经过,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父母年事已高,有三个未成年女子需要抚养,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若判处刑罚,可能会产生因案致贫的社会问题。法理不外乎人情,综合本案情况,万宁市检察院拟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王圣法详细介绍了案情、相关证据及拟做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发表了陈述意见。听证员多角度了解案情后进行闭门评议,一致同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小时的听证会中,这20分钟值得特别关注

 

在闭门评议的20分钟里,听证员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购买枪支配件的途径、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进行听证。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出于好奇心改装枪支,案发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人民监督员黄彬认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动机。但也反映出普法工作仍然有盲区,导致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刘进生认为,案件反映出的不仅是个案的问题。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改装枪支的零件是在网购平台上购买的,说明对网购平台的监管仍然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线上”“线下”监督共发力。
    政协委员吴国平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建议检察机关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后续教育工作,清除思想“盲区”,消除潜在“隐患”。
在听证的同时,听证员们不同程度地对社会综合治理提出了意见建议。王圣法当场表态,检察机关真诚接受各位听证员的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坚持检务公开,丰富公开方式的成果,不仅体现在展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更为进一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积累了更多、更广、离群众更近的思路。

 

2位社会人士主动报名参与,更公开,更透明!

 

此次听证会较万宁市检察院之前的听证会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该院首次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听证员。
    黄有为、王燕茹两位社会人士主动报名参加了听证会。
    黄有为在发言时提到:“我不是法律专业,也从来没有参加过这样的活动。今天感受很多,原来我这样的‘素人’身上也承担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
    王燕茹刚开始有些紧张,在检察官的鼓励下,她发表了自己的听证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比我想象中做得更好。”她会将自己的感受分享给身边人。
    向社会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听证员的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式更多、程度更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仅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达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更能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网编: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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