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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268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十、资产负债公开简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该辖区范围内涉省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对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对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庭公诉。

(三)依法对辖区内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得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六)负责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建议。

(九)做好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做好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处级检察官的考核、调配、报批工作;负责本院正科级以下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调配、任免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单位职责,2018年本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5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牌子)、刑事申诉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法警支队、装备技术处。2018年我院内设机构减少3个,原因是根据省委关于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3个部门整体转隶至省监察委。

 

2018年本院人员编制为140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29个,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个。编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6个政法专项编制,原因是根据省委关于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3个部门整体转隶至省监察委,相应人员编制减少。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

 

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

 

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

 

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

 

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

 

开表(见正文附件)

 

十、资产负债公开简表(见正文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6236.27万元,支出总计6236.27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209.66万元,下降3.25%,减少的原因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相应的资金预算减少。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209.66万元,下降3.25%,减少的原因是2018年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相应的办案费等支出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873.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72.05万元,占99.97%;其他收入1.81万元,占0.03%。其他收入主要为资产处置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97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67.87万元,占69.72%;项目支出1,810.41万元,占30.2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196.61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49.32万元,下降3.8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相应的预算收入减少;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196.61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49.32万元,下降3.8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相应的经费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324.56万元,主要是未完工项目结转以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较2018年度决算数减少317.42万元,下降49.44%,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完工以及我院根据财政要求持续加大盘活存量资金。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224.56万元,主要是未完工项目结转以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较2018年度年末决算数减少100万元,下降30.81%,主要原因是澄迈办案区项目完工结转项目款1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972.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0%。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22.86万元,下降2.02%,主要原因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相应的经费支出减少。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972.0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检察)支出5,211.32万元,占87.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7.71万元,占6.6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88万元,占1.25%;住房保障支出288.14万元,占4.83%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677.42万元,支出决算为5,972.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68%。其中:

 

1. 公共安全(检察)支出。年初预算为3,938.37万元,支出决算为5,211.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3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中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358.24万元,支出决算为397.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保及养老等政策调整导致有关支出增加。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年初预算为74.88万元,支出决算为74.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4. 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305.93万元,支出决算为288.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1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导致相应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67.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576.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591.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25.27万元,支出决算为75.93万元,完成预算的60.6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本院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最高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和精神,严控三公经费开支。二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另我院调拨3辆公务用车给监察委,相应的经费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4.43万元,占5.8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0.66万元,占93.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84万元,占1.11%。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43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4.43支出万元,主要用于赴英国参加培训费用。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减少0.52万元,下降10.51%。主要是不同的目的地物价差别、出国境天数以及汇率差等原因导致因公出国(境)费用下降。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0.6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70.6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20辆执法办案、行政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等相关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减少76.76万元,下降52.07%。主要原因: 一是本院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最高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和精神,严控三公经费开支。二是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省监察委,另调拨3辆公务用车给监察委,相应的经费支出减少。

 

2018年本院没有公务用车购置业务发生

 

3. 公务接待费支出0.84万元,均为国内公务接待支出,无外宾接待费用。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84万元,主要用于内地省份来琼执法办案、考察交流等人员的用餐支出。2018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数7个,来宾61人次。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0.35万元,增长71.43%。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院接待人数和批次增加。虽然增长幅度比例较大,但增长金额仅为0.35万元。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末部门资产总计10,826.87万元,负债总计2373.96万元,净资产总计8452.91万元,国有资产总量8452.91万元。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689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资金的84%,自评覆盖率达到53.89%

 

本院共组织对综合事务公诉及检测监督3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68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均达到92%以上,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基本实现。

 

本院组织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6119.4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自评结果为优秀等级,本院2018年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均围绕本院工作职责、年初工作计划和安排展开,投入科学、过程合理,产出、效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公诉及检察监督项目自评得分为99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综合事务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两房及装备更新及维护项目自评得分为99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院机关运行经费591.18万元,比2018年度增加9.51万元,增长1.63%。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机关运行成本上升。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院政府采购计划373.85万元,实际采购支出总额26.07万元,占采购计划的6.97%,均为货物采购支出。实际采购支出总额占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项目未完成,相应资金没有支付。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度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

 

本院占用房屋面积4559.95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611.45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3948.50平方米。2018年办公用房面积大幅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我院整体搬迁至省院办公区办公,原白驹大道68号办公楼移交给省监察委使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是指主要用于机关、下属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指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缴纳事业人员社会保障金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用于保障机构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附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编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