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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3054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9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该辖区范围内涉省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根据单位职责,本院内15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无下属单位15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牌子)、刑事申诉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法警支队、装备技术处。本院人员编制为140,其中政法专项编129,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11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664.5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664.58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5664.5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682.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0.2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2.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9.53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本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664.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87.16万元,上涨21.10%。预算数上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资调整、公用经费标准提高等原因,基本支出预算增长;另一方面,根据我省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院整体搬迁至省院办公楼办公,为满足办公办案需求,在新办公地址进行案件审理远程指挥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2019年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项目,项目支出预算相应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4682.64万元,占82.6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0.26万元,占8.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2.15万元,占3.39%;住房保障支出289.53万元,占5.1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4682.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44.27万元,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资调整、公用经费标准提高等原因,基本支出预算增长;另一方面,根据我省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院整体搬迁至省院办公楼办公,为满足办公办案需求,在新办公地址进行案件审理远程指挥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2019年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项目,项目支出预算相应增加。

2. 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500.26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6.34万元,比上年减少15.85万元,降幅37.57%,原因是2018年我院一名离休干部因病去世,离休人员离休金相应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452.12万元,比上年增加136.66万元,增幅43.32%,主要原因是2019年养老缴费基数调整;其他优抚支出1.9万元,比上年增加1.31万元,增幅222.03%,主要原因是2019年我院增加一名遗属以及遗属补贴标准提高;2019年新增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9.90万元。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2.15万元,均为行政单位医疗,比上年增加117.27万元,增幅156.61%,主要原因是2019年人员工资调整缴费基数增加。

4. 住房保障支出289.53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支出281.04万元,比上年减少16.1万元,降幅5.42%,变动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调整;购房补贴支出8.49万元,比上年减少0.3万元,降幅3.41%,变动原因为2019年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减少。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4439.1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72.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公积金、购房补贴;公用经费767.0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25.2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6.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因本院没有组织因公出国(境)的权限,所以目前没有具体的出国(境)计划,预算主要依据前三年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本年度工作部署测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执行上级安排的人员培训、执法办案等任务,2019年计划安排1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出国任务,预算资金6.10万元,由于任务由上级机关安排,目的地、天数以及主要任务尚未确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4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与上年持平。用于本院执法办案、应急通信等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5.1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9年本院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计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100人(含检察开放日接待),人均接待成本517元。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本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等。本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5664.58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收入预算5664.58万元,均为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支出预算566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39.11万元,占78.37%;项目支出1225.47万元,占21.6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本级(无下属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67.0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本院8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225.47万元。由于涉密原因未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中予以列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三、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五、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七、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九、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十、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一、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二、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三、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十九、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二十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编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