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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10634





201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该辖区范围内涉省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单位职责,本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无下属单位。15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牌子)、刑事申诉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法警支队、装备技术处。本院人员编制为140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29个,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个。编制变动的原因是本院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划归监察委,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人员整体转隶监察委,职能部门减少3个,政法专项编制减少36个。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677.4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4677.42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4677.42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938.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2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5.93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本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677.4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77.32万元,下降10.99%,主要原因是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院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划归监察委,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人员整体转隶监察委,相应经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938.37万元,占84.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24万元,占7.6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88万元,占1.60%;住房保障支出305.93万元,占6.5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3938.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94.5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院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划归监察委,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人员整体转隶监察委,相应经费减少。

  2. 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58.24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2.19万元,比上年增加6.8万元,原因是2017年工资调整,离休人员离休金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315.46万元,比上年减少170.24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院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划归监察委,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人员整体转隶监察委,相应经费减少;其他优抚支出0.59万元。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88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74.88万元,比上年增加1.9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员支出增加。

  4. 住房保障支出305.93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支出297.14万元,比上年减少21.96万元,变动的原因是人员工资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影响;购房补贴支出8.79万元,比上年增加0.64万元。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827.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139.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公积金、购房补贴;公用经费687.5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25.2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6.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因本院没有组织因公出国(境)的权限,所以目前没有具体的出国(境)计划,预算主要依据前三年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本年度工作部署测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执行上级安排的人员培训、执法办案等任务,2018年计划安排1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出国任务,预算资金6.10万元,由于任务由上级机关安排,目的地、天数以及主要任务尚未确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4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比上年减少66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36.67%。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本院厉行节约,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控;以及本院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划归监察委,车辆使用率相应下降,公用用车运行成本预计下降66万元。

  公务接待费5.1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8年本院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本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等。本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4677.42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收入预算4677.42万元,均为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8年支出预算4677.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27.42万元,占81.83%;项目支出850万元,占18.1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本级(无下属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87.5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共有车辆2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785万元。其中,1个检察业务类项目因涉密未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中予以列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编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