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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动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能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7063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老干部工作部。与政治部合署办公,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生态资源检察部)。负责办理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六)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六检察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七检察部(一分院检察服务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承办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和省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院检察理论研究,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规划、规章制度。

(十一)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案件工作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本院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检务督察部。承担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规定。

(十三)财务装备部。制定实施本院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本院支出规划和预决算。负责院本级账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协调本辖区的重大警务活动,管理本院司法警察警用设备等。负责维护机关正常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编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