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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私采矿产代价大 切勿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1520

矿产资源不仅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矿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河砂并出售获利,最终以非法采矿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和何某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抽砂机、一辆三轮车和一块浮台到某村的河上游一公里处开采河砂并出售获利。因何某丙运输河砂被查获,何某甲等人遂停止采砂。

2022年1月,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共谋继续非法采砂。因人手不足,三人又共同出资购买一辆二手铲车用于河砂装车。采砂过程中,何某甲等三人轮流到浮台上操作抽砂机和浮台并过滤河砂,何某乙把过滤好的河砂堆积一起,李某某驾驶铲车将河砂装载到三轮车上,何某甲驾驶三轮车将河砂运输到附近空地摆放,由何某甲、李某某二人负责对外销售。三人非法开采河砂进行销售所获得的收益为27万余元。

经核实,该采砂点所开采的天然砂为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案发后,三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22万余元。

2023年12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考虑到三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非法采矿终获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广大群众应遵纪守法,不可对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若发现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网编: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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