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次数:2517
非法采矿看似是“一本万利”的买卖,能在短期内获取局部利益,实则会破坏地质环境、滋生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还潜藏着法律与经济双重风险,参与者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河段进行非法采砂,造成该河段地表大面积破坏,最终以非法采矿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共谋,以对某地的鱼塘进行图斑整改为名,非法采挖鱼塘及周边河段的泥砂对外销售,并由蔡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王某某负责泥砂销售收取货款、工资发放和安排记账等事宜。在采挖过程中,王某某联系人员使用挖机采挖泥砂与运输泥砂。王某某、蔡某某安排人员登记车数,并找人制作账单。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王某某出售泥沙收取销售款17万元;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两人采挖并出售泥砂价值237万余元。
2023年6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蔡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对二人的违法所得254万余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严守法律底线 抵制非法采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5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经营者要筑牢法律意识,严守法律规定、坚持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采砂行为,助力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