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检而言之 | 对交警挥一挥衣袖?这里不是再别康桥,差点儿判刑坐牢!
作者:叶喆、吴语桐
发布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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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辅警一耳光。
“ 不小心 ” 地
“ 很碰巧 ”
“ 刚刚好 ”
我挥一挥衣袖,
正如我悄悄的来。
悄悄的我走了,
徐志摩挥手,再别康桥。今天的主人公汤某某挥手,差点儿判刑坐牢!周五晚上,万宁市民像往常一样开始了快乐美好的周末。马路上车水马龙,快乐的人群三三两两。市公安局某分局联合交警中队、特警中队在某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是否有酒驾、醉驾,未佩戴头盔驾驶等情况。年过五旬的汤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没戴安全帽的他就那么“水灵灵”地被交警拦下。根据交警的引导,汤某某靠边停车。几名交警口头警告汤某某要佩戴头盔驾驶机动车,并示意他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包括酒精测试和驾驶证、行驶证的检查。汤某某未携带相关证件,也无法出示有效身份信息。辅警小钟依法告知汤某某,摩托车需要暂扣。这时,汤某某坐在车上把车退了两步,将钥匙插入车内,试图打火启动车辆。几名民警见情况不对便上前劝阻,警告汤某某配合接受检查。汤某某仍旧试图启动车辆。为防止车辆突然启动伤及群众,辅警小钟见状,在劝阻中将其车钥匙拔下。恼羞成怒的汤某某不断反抗,不断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蹬踹警车,妨碍执法。几分钟内,原本正常的执法检查,被一场闹剧打断。汤某某被带到派出所问询。到达派出所后,汤某某的情绪逐渐平稳下来。经检测,并未饮酒。在问询时过程中,汤某某说,自己其实就是下班后去给车加油,因为走得急,才没有戴安全帽。对于打了小钟的行为,汤某某解释道:“我知道对方是人民警察,也知道是警察正常执法。我没有殴打,只是在交警拔钥匙的时候,顺手把手挥出去,不小心打到了他的脸。”汤某某在冷静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因拒不配合检查,妨碍了警察正常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后感觉很后悔。家属积极赔偿小钟的医药费用。万宁市检察院认为,汤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汤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今天是“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文明交通,需要每一位公民携手共创。面对执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执法。交通安全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一起提升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网编:叶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