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26-03-26 浏览次数:27

□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参与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检察工作在国家涉外法治工作中的能见度日益提高,“涉外检察”也逐步成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涉外检察”体现了中国在推进涉外法治进程中,适用中国检察制度解决中国问题,彰显出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所具有的自主决策、自主选择、自主解决问题的检察能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概念。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今年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召开十周年。十年来,中国法学界以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引,以本学科和跨学科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主干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其中,提炼标识性概念日益成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关键环节。
2025年5月,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重要命题,并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标识性概念。检察学标识性概念是由中国自主打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概念,是构成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点,由此发展形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的遴选和打造,是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前提。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参与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检察工作在国家涉外法治工作中的能见度日益提高,“涉外检察”也逐步成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涉外检察”是涉外法治建设进程中提出的原创性概念
第一,“涉外检察”提出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涉外检察”是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结合新时代检察实践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涉外法治”本就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认识逐步成熟,围绕“涉外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概念,最终凝练为“涉外法治”的表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此后,围绕“涉外法治”,先后出现“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体系”等表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的第九个坚持,即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涉外法治”第一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涉外法治”的规律性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实践的凝练越来越准确,“涉外法治”的概念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鲜明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第二,“涉外检察”是基于新时代检察实践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涉外检察”是我国“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2024年11月,检察机关首次召开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应勇检察长在会议上强调:“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同年12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涉外检察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检察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总体部署。在首次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讲话及配套印发的《涉外检察意见》中,检察机关均使用了“涉外检察”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工作部署。“涉外检察”是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凝练和精当概括,是结合新时代检察实践提出的原创性概念。
“涉外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概念
“涉外检察”由“涉外”和“检察”两个词语构成,是以中国为主体的自主性概念。自主性是指主体具有自主选择、决策,不受外界强制和干预的能力。“涉外检察”体现了中国在推进涉外法治进程中,适用中国检察制度解决中国问题,彰显出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所具有的自主决策、自主选择、自主解决问题的检察能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概念。
第一,“涉外检察”以中国视角下的涉外为前提,解决涉外法治中产生的中国问题。“涉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指与对外相关的事务。对于“涉外”的理解首先有一个视角或者说是立场的问题,即相对于“谁”来说是“涉外”。“涉外”不同于“国际”,“国际”是国与国之间的,是站在双方国家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双方的关系。而“涉外”是单向度的,是一国本位,以一国利益为起点,站在一国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本国涉及其他国家的事务。所以,中国的“涉外法治”和“涉外检察”都是站在中国视角下的涉外。在此基础上,涉外检察工作以中国国家利益为起点,立足中国视角看待和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中国问题,是检察业务领域中直接面向国际社会的领域,也是中外检察业务衔接、磨合的最前沿。如果说其他领域的检察工作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中的问题设置工作内容,那么,涉外检察就是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外面向”的因素,即是在与他国司法制度衔接和磨合中所产生的、用于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检察经验和检察智慧。“涉外检察”是以中国视角下的涉外为前提,所要解决的是中国的涉外问题。
第二,“涉外检察”以中国检察为落脚点,适用中国检察制度,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涉外”是“涉外检察”的特色,但其重心仍在检察,更具体地说是“中国检察”。“涉外检察”中的所有涉外因素归根到底都要落脚到“中国检察”工作上来。如果说“涉外”强调要解决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中国问题,那么“检察”意味着解决问题要适用的途径是“中国检察”。实践中,最高检的涉外检察业务依据工作内容,分别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国际合作等业务部门承担,检察外事工作也由国际合作部门承担。所以,“涉外检察”中的“检察”,强调的是解决问题的路径——运用中国检察制度解决中国的涉外问题。办理涉外案件虽需参考外国检察与司法制度,但最终仍要立足中国司法制度,依照中国司法程序办理案件,以中国检察作为根本路径。
“涉外检察”是内涵丰富的体系性概念
第一,涉外检察的丰富内涵。随着涉外法治的发展,我国涉外检察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多元丰富内涵、业务门类齐全的业务体系。《涉外检察意见》指出,涉外检察既包括检察外事工作,也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由此,涉外检察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检察外事工作,包括检察机关双边会晤、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培训、对外宣传等。另一方面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这部分是涉外检察的主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办理涉外案件。根据涉外案件所属的检察业务门类,涉外检察又包括涉外刑事检察,如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承担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职能;涉外民事检察,如检察机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开展法律监督;涉外行政检察,如对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如跨境环境公益保护,境外流失文物追索返还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涉外未成年人检察,如办理外国公民侵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等。二是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从广义而言,包括引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内容。检察机关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职能机关,如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根据引渡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引渡案件中承担着引渡司法审查、限制追诉承诺的决定以及案件办理等职责。三是对于涉外案件办理和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于涉外案件的办理和围绕涉外案件的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以上两大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之相应的立法体系和制度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涉外检察的丰富内涵。
第二,涉外检察是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办案职能的统一。涉外检察工作既包括涉外案件办理,也包括对涉外案件办理的检察监督。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重要抓手。“强化”重在体现长期持续的效果,因此,强化检察监督是一项既有广度更需深度的系统工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法治推进到哪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应当跟进到哪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案件办理质量好、效率高和效果佳的有机统一,而且是高质效办好案件与高质效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的过程中,检察监督绝对不能够缺位。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对于2026年工作安排强调要“强化检察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增强监督实效”,更进一步为强化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当前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涉外法律接触较少,在依法办理涉外案件、开展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方面信心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检察监督可通过提示、督促执法司法机关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协调不同法律间的适用冲突,保证涉外法规之间、涉外法规与国内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增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监督实效。
第三,涉外检察是检察外事工作和涉外检察业务工作的融合。检察外事工作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共同构成了涉外检察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有观点将检察外事工作简单理解为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迎来送往”,甚至认为和检察业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不全面的。一方面,检察外事工作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涉外检察业务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双边会晤、参加国际会议、开展交流培训,均以各国检察业务为核心内容,对外宣传也主要彰显本国检察业务和法治工作所取得的进展。这些交流平台为各国检察人员深化沟通协作提供了重要契机。另一方面,在涉外案件的办理中,各国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协作中增进友谊与互信,所办理的案件也为检察外事工作的交流与互动提供更多素材和经验,推动检察外事交流的专业化和实质化。所以,检察外事工作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两者事实上彼此融合、互相促进,共同推动涉外检察工作的开展。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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