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宁 发布时间:2026-03-17 浏览次数:126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缓和刑法论争回应实践需要
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者具有学派意识,同时也竭力避免将刑法立场简单化,充分认识到夸大立场对立的局限性,以及对学派论争进行图表式、简单化理解的可疑之处,更加理解论争对方思考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反过来检讨、完善自己的主张。将不同学派刑法体系性思考的冲突最小化,避免将刑法观点推向极端化、夸张化,重视行为规范违反、义务违反的侧面,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助力案件处理结论的妥当性,凸显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是未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使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晓东:
在多维制度框架内规范数字权力
数字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效应、数据分析、算法实施而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但对数字平台进行简单限权,将其视为准公权力并进行纵向性公法规制,或者将其视为垄断者而进行横向性竞争法规制,或者将其视为用户操控者而进行倾斜性规制,都可能存在困境。数字权力规制应放弃简单限权的进路,超越孤立关系中的个体主义平等观与某一时刻的即时性平等观,从制度分析与关系性、历时性的视角看待数字权力。对于与平台内容管理有关的权力,应结合言论表达、代表制、侵权与合同、行政规制进行分析与回应。对于与平台市场竞争有关的权力,应结合反垄断法、民法典合同编与规制法进行分析与回应。对于与平台影响用户有关的权力,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以及公私法融合视角进行分析与回应。数字权力问题中的典型场景区别于传统单维部门法制度中的典型场景,应通过多维制度视角实现数字权力问题中的场景与制度对齐。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
设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制作者的邻接权
人工智能在内容创作领域的深度介入,改变了知识产品由自然人创作的传统方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新型知识产品,将其纳入财产范围具有正当性。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客体,将其纳入传统的财产法保护范畴存在障碍。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的包容性与知识产权法体系本身的变迁性,应当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寻求合适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财产法保护方案。囿于专门立法模式的弊端,著作权客体二分体系下的制度设计能够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邻接权体系,并设立作为新型邻接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制作者权,不失为一种合理方案。该权利的客体为缺乏人格性且不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体为人工智能使用者;权能仅配置财产权而不设立人身权,权利限制可从保护期限和公共利益两个维度设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伟:
自洗钱犯罪法理基础与规范展开
将特定上游犯罪本犯作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顺应国际反洗钱犯罪发展趋势,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洗钱行为本质是通过金融渠道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对立关系;“自洗钱”侵害了新法益,并非事后不可罚行为。洗钱行为应以行为人控制上游犯罪所得为必要及形成时点,上游犯罪事中行为不宜作为洗钱罪的实行行为。为避免对本犯事后行为重复评价,有必要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标准作否定性判断,继而根据洗钱罪犯罪构成判断是否成立洗钱罪。上游犯罪本犯为自己提供其控制的他人资金账户的行为及“消费”或使用犯罪所得的行为有成立洗钱罪的空间。上游犯罪本犯事后洗钱应依法认定为数罪,原则上应予并罚,在例外场合成立想象竞合或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以上依据《政治与法律》《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中国法学》,张宁选辑)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