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2-11 浏览次数:1247
我国的矿产资源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始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严格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矿,最终以非法采矿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李某某联系冯某甲、冯某乙,并征得冯某甲、冯某乙同意,两人共谋在冯某甲、冯某乙位于某村的砂土地采挖砂土对外销售。两人约定采砂利润五五分成,王某甲负责联系采挖砂土的卡车、挖机司机,并支付采挖砂土费用。李某某则负责在工地现场和微信工作群指挥工人干活、联系买家。
12月某日,其二人按照分工在冯某甲砂土地采矿,并以每立方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销售给某加工厂,该厂向李某某支付现金7万余元。拿到钱后,扣除工钱,王某甲、李某某各获利1万余元。经鉴定,其二人向该加工厂运输砂土车次共计52车次,运输量1515.40立方米。
几日后,两人又再次联系采挖砂土的卡车、挖机司机在冯某乙的砂土地上进行采砂。李某某联系王某乙,约定以每立方50元的价格,将采挖的砂土向王某乙出售,并让卡车司机将砂土运输到王某乙承租某公司的一场地内,但因李某某没有提供给王某乙相关的采矿许可手续,王某乙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某又将砂土以每立方5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并让卡车司机将原来销售给王某乙的砂土转运到孙某某承租某公司的场地内,孙某某支付李某某约8万元。经鉴定,李某某向孙某某运输砂土车次共计57车次,运输量1647.59立方米。
后经鉴定,王某甲、李某某在冯某甲、冯某乙土地上采挖的建设用砂量共计1190.74立方米,建设砂价格为220元每立方米,两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26万余元。
2023年11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155000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采矿许可不可缺 违法必受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6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矿产开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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