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407
一块私刻的公章,竟能成为套取钱财的“万能钥匙”?当犯罪分子手持伪造的公章套取大量钱财时,或许以为计划天衣无缝。然而,这假公章套来的不只有财产,还有真真切切的刑期。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郑某某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起诉的案例。
2015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挂靠在某建工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某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基础钻孔灌注桩工程。郑某某与建工公司约定,工程结算款由置业公司支付给建工公司后,由建工公司扣除相应挂靠费及税费,再将剩余工程款转给郑某某,用于支付材料供应商及施工工人工资。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郑某某在未经建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伪造该公司公章,并先后四次使用伪造的付款委托书,从置业公司领取数百万工程款。
经查,2020年10月,某建工公司与郑某某有关工程款的民事诉讼由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021年11月,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考虑到郑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本案属于工程挂靠承包领域因款项结算引发的刑事案件,可以从轻处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郑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公司授权和监管机关许可,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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