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次数:529
为谋私利,以家境优渥的人设走进他人的生活,利用他人的同理心,编造各种借口实施诈骗,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身份,一人分饰“两角”,博取他人信任后诈骗钱财,最终以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4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名为“余某某”的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万某某的微信,自称“黄某某母亲”向万某某咨询报名舞蹈课程,随后,黄某某来到舞蹈室与万某某见面。此后,黄某某持续扮演其母亲身份,在微信中谎称家庭条件优渥,并以人在国外,银行卡限额转账不方便为由,让万某某帮忙支付女儿住酒店费用、医院费用、生活费用等,并承诺之后会将费用转账给万某某。万某某信以为真,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共计花费5万余元用于给黄某某支付酒店费用、看病费用、生活费用及购买手机、衣服等费用。
同年11月,黄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冒充母亲的身份添加被害人蹇某某的微信,以替女儿黄某某报名舞蹈课程为由与蹇某某沟通,编造人在国外,打款到账慢,银行卡冻结等理由,让蹇某某先垫付黄某某的舞蹈课程、购物、住酒店、娱乐吃饭等费用,并承诺之后会将垫付的钱转账给蹇某某,蹇某某信以为真。期间,蹇某某为黄某某购买项链、相机等花费5千余元。此外,黄某某以心情不好为由邀蹇某某带她出去玩,并以母亲“余某某”的身份承诺会支付“女儿”的旅游费用,在旅游期间,两人共花费了5万余元。旅游某日,两人在住酒店时,蹇某某发现黄某某切换两个微信号与她聊天,遂发现被骗。
案发后,黄某某亲属代其支付万某某共计6万余元,退还蹇某某共计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2025年4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假精致、真骗钱!骗走钱财终露“真面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擦亮双眼,不要被表面的光鲜亮丽欺骗,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提高警惕。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