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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莫当电信诈骗的犯罪“中介”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次数:471

为了“好处费”,提供手机卡帮助完成诈骗,不惜铤而走险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硬件设备和软件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最终以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年5月,王某乙(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王某甲和许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对录线、软件架设设备供诈骗分子拨打电话(以下简称“手机口”)有利可图。三人达成合意共同开展“手机口”,随即凑钱购买两部手机,并使用各自的手机卡开展“业务”。在其三人实名注册办理的电话卡被运营商封停后,王某甲等3人开始收购他人电话卡投入使用。期间,共计使用11张电话卡帮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上家支付报酬约5000元。在使用其中1张电话卡供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的过程中,致使1名被害人被诈骗10万余元。

2024年3月,王某甲在和杨某甲(另案处理)聊天时聊到做“手机口”可获利,王某甲称杨某甲可以向他提供电话卡,每小时支付450元报酬给杨某甲。几天后,杨某甲将杨某乙(另案处理)名下的两张电话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使用杨某乙的电话卡做“手机口”。4月,杨某甲又将黄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两张电话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使用黄某某的电话卡做“手机口”。期间,收到上家支付的报酬14笔共计2万余元,并致使6名被害人被诈骗29万余元。

2024年11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追缴王某甲违法所得3万余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参与电诈 法网难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然利用硬件设备和软件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导致7名被害人被他人诈骗4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甲在电信诈骗犯罪中未实际占有诈骗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追究刑事责任。

妄图不劳而获,所谓“来钱快”的门路都是在践踏法律底线。反诈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给罪犯可乘之机。

  网编: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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