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典型案例

检察官以案说法 | 变卖他人建筑材料轻松获利 他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次数:1555

投机倒把不可取,利用自己的小聪明,诈骗他人资产进行变卖变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终究还是落入法网。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工程项目租赁建筑材料,后将建筑材料贩卖或抵押变现用于日常开销,最终以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4年4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做建筑材料租赁生意的被害人罗某某,谎称其在某工地承包了木工项目,需要向罗某某租赁钢管及盘扣架、扣件、顶托、轮扣架等建筑材料共26批。同年8月,周某某委托朋友杨某某向罗某某租赁1批建筑材料,次日,周某某向罗某某转账28000元押金并将该批建筑材料拉走。期间,为取得罗某某信任,周某某主动提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从路边捡到的他人的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罗某某签订合同,后将11批建筑材料拉到某仓库中抵押获利76500元(因周某某没有赎回,已被销售抵债),16批建筑材料销售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利约60000元。经鉴定,周某某从罗某某处拉走的建筑材料价值24万余元。

2025年5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罗某某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法:觊觎变卖他人资产 法网难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编造谎言,利用租赁去变卖他人资产,这种妄图“空手套白狼”的行径,已然触犯法律红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大家知法、守法,不要妄图走捷径。

  网编:林婵
相关阅读 :

省内各级检察院:

省检察院 一分院 二分院 海口市院 三亚市院 儋州市院 三沙市院(三沙群岛院) 琼海市院 文昌市院 万宁市院 东方市院 五指山市院 定安县院 屯昌县院 澄迈县院 临高县院 昌江县院 乐东县院 白沙县院 琼中县院 保亭县院 陵水县院 龙华区院 美兰区院 琼山区院 秀英区院 洋浦区院 三亚城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