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0-28 浏览次数:870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董某某和陈某某入室盗窃后销赃。最终,两人以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和陈某某骑车窜至某别墅区实施盗窃。两人翻墙进入小区后,发现某栋别墅内仅纱窗上锁,外边窗户没有上锁。两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钳子,将纱窗捅破一个口子,从口子伸手进去打开纱窗,两人在别墅里盗窃了一瓶茅台酒,一瓶XO洋酒,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索尼相机,现金一千余元,一条金手链,一个带木质底座的瓷器碗,一块伯爵牌手表,得逞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其中董某某并未告知陈某某其另外盗窃伯爵牌手表一事。次日,两人将盗窃所得的金手链拿到金银加工店销售获赃款2610元,将洋酒拿到某商行销售获赃款820元。两人将销赃获利及盗窃所得的现金平分。因盗窃所得的茅台酒、苹果手机、相机无回收价值,两人便将物品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到伯爵牌手表、瓷器,并将伯爵牌手表、瓷器和金手链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伯爵牌手表价值179200元,足金首饰价值2741元。因洋酒、瓷器、白酒、苹果6手机、索尼相机的价格认定依据不充分,不予价格认定。
2024年2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37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严惩。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二人从重处罚。
如果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则不论盗窃金额多少,都是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防盗意识,外出时锁好门窗,家中贵重物品务必谨慎保管,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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