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65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导性案例对指导检察办案、引领司法理念、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价值在于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58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究竟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哪些变化?本刊编辑部选取五地检察院参照应用指导性案例提升办案质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刊发,以资借鉴。
从“机械参照”到“灵活转化”
沈静芳 李怡琳
2025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调查生态环境受损情况。
“大家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3批指导性案例里这起危险驾驶案,同样是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情形,这对我们正在办理的白某危险驾驶案很有启发。”2025年4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酒驾醉驾专题案例研讨会上,部门主任张丽红手持案例汇编,带领检察官逐案剖析。
这并非偶然一幕,而是昆都仑区检察院的工作日常。在这里,指导性案例早已从最开始书柜中的“沉睡档案”,跃升为检察官时时翻阅的办案“活教材”。
深耕细研,让案例“活”起来。为了让凝聚司法智慧的58批指导性案例真正“活”起来,近年来,昆都仑区检察院构建了多层次的学习体系:依托“1带N”导师制,资深检察官带领青年干警逐案研读指导性案例,重点解析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核心要点;定期举办“检察官沙龙”活动,围绕类案办理难点,结合指导性案例进行沉浸式研讨,确保学深悟透;开展“案例实战推演”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文书评比等方式,检验学习成效,促进灵活运用。“一系列活动,让我办案时就像旁边有个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在指导,心里特别踏实。”该院青年检察官赵雅贞坦言。
精准对接,让案例“用”到位。“指导性案例不是拿来‘摆样子’的,关键是要和办案实践拧成一股绳。”该院检察长刘冏多次在全院大会上强调。为确保案例应用落到实处,该院建立了“三必”机制: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前必学相关案例、办理重大案件必查案例库、制作法律文书必引参考案例。近期讨论一起涉及生态环境受损的公益诉讼案件时,该院综合业务部提前调取第54批指导性案例,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一体化履职、“组团”式办案模式、融入法律监督体系等创新机制。“这起指导性案例,为我们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和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思路。”参与讨论的检察官程丽华感慨道。
直面问题,让案例“效”更优。尽管指导性案例蕴含丰富智慧,可在实际应用中仍可能遇到“水土不服”的情况。为此,该院精准施策:汇编案例适用指引,将指导性案例按罪名、程序分类汇编,标注与当地案件的衔接点;创设“三维评估法”,即相似度比对、差异性分析、本土化改造,确保案例应用既规范又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实战培训,让资深检察官结合自身办案经历讲解如何从案例中提炼裁判要旨。
从“被动学习”到“主动运用”,从“机械参照”到“灵活转化”,昆都仑区检察院在应用指导性案例过程中走出了一条提升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正的实践之路。正如该院检察官办案中常说的:“每一批指导性案例都是法治建设的‘脚印’,沿着这些‘脚印’往前走,就能让公平正义以更可见、可感的方式来到群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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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用案例”到“用好案例”
管莹 葛梦桐
2025年4月,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就正当防卫适用问题,围桌研读指导性案例。
“王某称购买三唑仑是治病所需,对于是否构成毒品犯罪,最高检第37批指导性案例中对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方法很有借鉴意义。”2025年8月14日,在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承办人结合指导性案例剖析自办案件争议焦点。
指导性案例如何发挥指导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出台的《江苏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明确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争议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等四类情形时,须强制检索并参照指导性案例。昆山市检察院严格落实该办法,建立了“学、研、用”全链条应用机制,让指导性案例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金钥匙”。
“我院‘双桥法学社’内,全国检察机关业务竞赛标兵带头领学案例要点,青年干警分组研析办案思路,夯实高质效办案的理论基础。”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庆说。如今,常态化学习指导性案例已成为该院日常业务学习、检察官联席会和检委会讨论的固定环节,案例成了检察官手边常备、心中常思的办案指南。
今年4月,该院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深入讨论一起故意伤害案:长期被家暴的刘某遭丈夫酒后推搡压制后持刀反抗致其重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参照从昆山走出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要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应立足具体情境。”承办人展示指导性案例说,“刘某曾被丈夫殴打致7根肋骨骨折,面对长期施暴者再次酒后施压,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迫在眉睫,应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但刘某造成其丈夫重伤,防卫是否过当?”“参照于欢故意伤害案,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的强度、情境等因素,不能苛求长期处于家暴阴影下的刘某对防卫程度把握得分毫不差。”为了准确认定该案,检委会上,赵庆进一步援引第12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朱凤山故意伤害案介绍说,“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较为复杂,应坚持依法、审慎原则。”
据此,该院启动“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双重验证程序,上海政法学院4名法学专家及3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5月27日,该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导性案例的实践价值不仅体现于个案公正,更延伸至社会治理。“第43批指导性案例要旨强调,办理涉未案件应加强融合履职。”据该院副检察长张安娜介绍,昆山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针对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问题,综合运用指导性案例要旨,在苏州市检察院指导下搭建“重点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监督模型”,先后输出江苏省监督线索万余条,被全国300余家检察院应用。从研究到办案,从讨论到适用,如今,静态的案例库已转化为高质效办案的实践动能,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见。
从搭起“骨架”到找准“血肉联系”
刘立新 曾辉
2025年5月,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就办理的猥亵儿童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先把自办案件的‘骨架’拎出来,然后才能看出与指导性案例的‘血肉联系’。”2025年8月11日,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田青攀深思后,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关键事实被逐条标出,一旁则是最高检第54批指导性案例。他的笔记本上,作案时间、捕捞工具、生态受损程度等关键细节被红笔圈注。这样的场景,如今在该院已成为常态。
“要想让指导性案例真正落地,得先摸清自办案件家底。”谈起年初参与办理的猥亵儿童案,检察官助理李峥介绍,被害人仅6岁,询问时只会断断续续说叔叔不好,犯罪嫌疑人却一口咬定只是逗孩子玩。
“当时案卷堆了半张桌子,不知哪些是定案关键。”李峥说,“就像给案件‘瘦身’,先筛掉无关信息留下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接触记录等关键事实,保留最稳的‘承重墙’。”争议焦点随之逐渐清晰起来——直接证据有限,如何用间接证据形成闭环?
“搭起自办案件‘骨架’,就得和指导性案例‘比一比’。第11批指导性案例中被害人齐某8岁,咱们自办案件被害人6岁,年龄差异导致表达能力不同,这是区别;但两案都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密切接触、现场有间接证据的共性。”检察官丁卓在案例讲堂上带着青年干警李铮做比对练习。她指着投影上的相关指导性案例说:“关键还是相通性,二者都面临言词证据薄弱难题,指导性案例用间接证据链定案的思路值得借鉴。”检察官助理赵萌补充道:“起初像做‘找不同’的题,后来才弄懂是找参照坐标系。”
找准坐标系,便要在办案中应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审查报告里,田青攀专门加了案例参照说明:“本案与第54批指导性案例都涉及内陆水域生态保护,虽捕捞工具不同,但均为个人非法捕捞致集体生态受损,故参照一体化履职、组团式办案模式,联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这段说明成了集体讨论的焦点。
“为何选这个案例?”有人问。“指导性案例说‘单打独斗难成气候’,本案涉及水质检测、渔业评估等专业问题,联合办案才能做实证据。”田青攀拿出对比分析。最终,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受损生态被修复。
为了让比对参照机制更顺畅,2025年4月,该院制定指导性案例学习运用实施方案,将案例学习融入检委会、业务例会,并按分类建立案例库,干警可随时调取。“这就像跟着老师傅学手艺,学着学着就做出了精品活。”指导性案例学用研讨沙龙上,一名参加讨论的检察官打趣道。
“指导性案例不是‘标本’,是能用的‘工具’。”该院检察长赵玉建说,“摸透自办案件、找准异同、说清参照理由,才能把案子办明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如今,越来越多的检察官正沿着这条路,让案例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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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上案例”到实用工具
张博 李仕举 刘虎
2025年6月,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带领青年干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解剖麻雀”式学习研讨。
“查获的‘太空油毒品’数量应如何计算?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为办案提供了指引。”近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检委会上,最高检第37批指导性案例为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指明了方向。在该院,指导性案例已从“纸上案例”转变为实用工具。检察官通过学案例、用案例、创案例,将案例资源转化为办案智慧,让公平正义在精准司法中更有温度与质感。
让案例从静态文本变成活教材。“指导性案例不是‘案头摆设’,而是‘随身锦囊’。”该院检察长在案例工作推进会上强调。为此,该院建立分层推进、全员覆盖的学习机制,指导性案例发布一周内,检委会委员带头领学拆解案例“题眼”“规则”,业务部门轮流安排主讲人,结合办理的案件“解剖麻雀”,碰撞思维火花。这种沉浸式学习方式,让案例真正融入检察官办案思维。2024年3月,检察官徐灿在办理某传统村落保护案时,一度因“传统村落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监督范围”而陷入困境,正当翻遍法条无果之际,想起曾集中学习的第29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正是依据“传统村落承载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裁判要旨提起了监督。她迅速找出该案例进行比对,最终成功推动行政监管部门对一座千年古村落启动修缮保护。
让案例从参考变成刚需。该院推行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将指导性案例应用嵌入办案全流程:凡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须同步提交“指导性案例检索报告”,详述相似点、差异点及参考价值,扭转了“凭经验办案”的惯性思维。检察官助理罗贵林对此深有体会。2023年,他参与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时,难以认定涉案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吸收500余人资金的行为到底是保本付息的非法吸存,还是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在部门负责人提醒下,他检索到第10批指导性案例的周辉集资诈骗案。参考该案,罗贵林梳理关键证据后,从“资金用途、返还能力、主观故意”三要素锁定了集资诈骗的定性。
善用案例是基础,创造案例是更高追求。该院创新建立潜在指导性案例培育库,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引领意义的案件应入尽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牵头组建跨部门案例孵化小组,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到庭审说理、社会效果,全程跟踪打磨;通过“承办人初撰—负责人打磨—研究部门精修—检委会会审”的四级机制,确保案例“专、精、准”。
三年来,该院办理的8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或优秀案例。如今,对照案例想问题、参照案例办案件、对标案例创精品已成为万州检察人的自觉行动。他们以“学·用·创”三重境界,将指导性案例从“纸面规则”转化为“实践路径”,由“静态文本”激活为“动态动能”,持续产出高质量检察产品,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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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案例”到“出案例”
高燕艳 刘宇靖
2025年5月,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比对分析指导性案例和自办案件。
以吴某为首的贩毒团伙长期单线联系,反侦查意识强且多数拒不认罪,给案件办理带来极大挑战。日前,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精准运用指导性案例指导办案,成功突破困局,让一起涉及74.58公斤冰毒的重大贩毒案成功获判。
早在2022年9月,佛山市检察院就制定了深化案例运用加强类案检索工作指引,将案例运用与案件质量评查挂钩,使“每案必检”成为常态。同时,该院还将学习指导性案例纳入检委会和部门学习计划重点解读,共同学习案例要点。“第4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刑事检察部门组织专题学习,其中检例第179号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论述,是我们办案组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该院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王瑜介绍,如今案例意识已融入日常办案中。在吴某贩毒团伙中,吴某的小舅子余某案发五年后主动投案说明情况,辩称其从事的是红酒交易,并不知道提供的货物是毒品。得益于该院高度重视深化案例运用,加强类案检索、案例指导,王瑜敏锐地联想到,余某的辩解与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79号的被告人辩解毒品交易是燕窝交易相似。
如何让指导性案例真正“活”起来指导具体办案?该院摸索出“三步法”:从基本事实、争议问题、说理逻辑三个维度,科学拆解归类指导性案例,再与自办案件比对分析,从而实现精准适用。
“办理这类零口供、主观明知难认定的毒品案件,指导性案例就是我们的‘实景教科书’。”王瑜说,通过学习借鉴检例第179号的说理逻辑,并结合案件中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等细节,综合同案犯证言,证实余某对交易性质明知且主导了部分过程。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余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子办结后,佛山市检察院及时总结经验,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形成了成熟办案思路,不仅提升了个案办理质量,更推动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让检察官在复杂案件中找对方向、精准发力。
在学习运用指导性案例过程中,佛山市检察机关注重培育本土典型案例,实现从“被动学习”到“主动输出”的转变。2024年8月,佛山市检察院出台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培育办法,将案件办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延续、延伸,通过总结办案经验、提炼裁判规则,案例培育工作成效显著。2024年以来,佛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31起案件获评全国或全省典型案例,这些本土案例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相互呼应,形成了“学习—实践—提炼—再指导”的良性循环,为高质效办案持续注入动力。
从重大贩毒案的成功办理到案例培育的丰硕成果,佛山市检察机关用实践证明,指导性案例是提升司法质效的重要抓手。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案例指导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司法实践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