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作者:时侠联 发布时间:2025-06-03 浏览次数:418
□每一个案例都凝聚了承办单位、检察官的司法情怀、办案理念和价值追求,是充分展现新时代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指导性案例是指导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重要载体,典型案例是衡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标杆,都是加强法治教育、宣传检察工作、展示检察形象的重要抓手。要高度重视案例工作,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把案例工作作为全面提升检察履职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通过选好育好用好各类案例,促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揭示了案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推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提供了根本指引。最高检历来重视案例工作,特别是近些年,案例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一方面修订案例指导工作规定,进一步健全案例工作机制制度,另一方面发布大量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的积极成效,很好地宣传了检察工作,展示了检察形象。2025年初,又专门印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两个工作计划,要求“强化精品意识、质量意识,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部署今年制发8批指导性案例、65批典型案例,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案例工作的第一次“开卷考试”。新征程上,如何抓好抓实案例工作,以高质量案例工作促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摆在重庆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案例工作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动力。做好案例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问题,充分认识案例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牵引性的重要工作,打造高质量案例对于推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高检党组明确要求,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以数字技术为主力军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同时,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而成文法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常常滞后于社会实践,难以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治工作的更高要求、更新期待,案例恰恰可以弥补成文法的这一局限,为检察官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有力支撑,进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
案例是检察官高质效履职办案的生动体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所谓“高质效”,就是要做到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能够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案件,都是“高质效”履职办案的成功范例。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把“高质效”履职办案作为最高的职业荣耀和职业追求,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与个人的业绩成果、职业荣光结合在一起,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争把案件办成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案例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鲜活教材。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检察机关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案例具有生动形象的基本特征,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是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最好材料。检察官的责任不只是依法履职办案,还应当落实好普法责任。把案件办成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省级检察院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通过法律文书说理、以案释法等方式,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这既是落实普法责任最实在的具体行动,也是实现司法办案最佳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
案例是展现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案例就是一个“窗口”,既是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路径,也是人民群众了解、认可、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渠道。应当说,每一个案例都凝聚了承办单位、检察官的司法情怀、办案理念和价值追求,是充分展现新时代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办案办成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官的职业荣耀。一个个生动形象的具体案例就是一个个“窗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案例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切身感受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从而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
健全机制制度,推动案例工作质量、数量“双提升”
良好的机制是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做好案例工作,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确实办得很好,但是没有打造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非常可惜。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案例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案例工作相关机制。
进一步健全案例研究、培育机制。对于发现的案例素材,要及时进行充分研究、培育。对此,应当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研究、培育案例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精品意识、质量意识,真正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注重总结司法工作经验、提炼法律适用规则,提出解决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和新类型问题的办法。充分借助“外脑”,依托检察机关与高校建立的各类检察研究基地,通过聘请专家担任顾问和研究员、成立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深化检校协作,加强案例研究、论证。上级检察院结合最高检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编发体例、制发程序,提高研究、培育案例工作的质量,力争多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进一步健全案例编撰报送机制。最高检已经发布2025年案例工作计划。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最高检案例工作计划,充分挖掘案例素材。业务部室、检察官应当担负起案例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一线办案作用,及时从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中挖掘出案例素材。院领导、检委会、部门负责人以及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通过审查、审议、评查等活动及时挖掘案例素材。各业务条线应当充分认识把案件办成案例是整个条线的荣誉,强化上下联动,有意识发掘、积累、酝酿和培育案例素材;案例报送后,及时向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汇报、沟通,积极跟进修改完善。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对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审核把关作用,支持、配合下级检察院培育案例。
进一步健全案例学习应用机制。案例是规范性的标尺,具有辅助办案的作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好案例学习机制,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省级检察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要提交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学习,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也要学习。对于提交检委会审议、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应当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特别是要检索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引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和理由进行释法说理,并在审查报告中作出充分说明。没有进行类案检索的,在提交检委会审议、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时,检委会办公室、部门负责人要提醒承办检察官进行类案检索。
进一步健全案例成果转化机制。案例成果转化是案例工作的重要一环。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案例中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延伸,促进案例转化为司法解释、办案规范性文件,以及院党组、检委会的决策依据。运用好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推送发布高质量典型案例、案例分析等工作成果。加强与法学、法律类报刊和主流媒体的联系协作,积极推送优秀案例研究成果。通过向高等法学院校等研究机构推送精品案例、案例评选、案例汇编、公开出版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例研究资源共享共用。
全面提升能力,为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培育案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推动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以能力为支撑。
全面提升检察官履职办案能力。案例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办出来的,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挖掘、培育出来的。承办检察官处在履职办案第一线,对具体个案有亲历性体验,掌握案例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因此,做好案例工作,首先要提升检察官的履职办案能力。只有提升了检察官的履职办案能力,才能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挖掘、培育出各种案例。提升检察官的履职办案能力,关键在于落实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提出的“三个善于”,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全面提升案例培育能力。案例不等于案件,从案件到案例需要精心培育。提高案例培育能力,对于做好案例工作十分重要。承办检察官在着手办理具体个案时,一旦发现案件有培育案例价值,就要结合最高检案例工作计划,有意识开展培育工作。在培育过程中,注意充分运用好“三个善于”。“三个善于”既是提升检察官履职办案能力的重要抓手,也是检察机关培育案例的思维导图。
全面提升案例撰写能力。培育出好的案例,还需要撰写出来。案例撰写能力也是检察官履职办案的必备能力。提高案例撰写能力,需要认真钻研最高检发布的案例工作规定,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编写体例规范指引》,深刻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注意突出案例的“指导性”“参照性”和“典型性”,避免案例要旨和指导意义“同质化”等问题。另外,运用好法言法语,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准确性。
全面提升案例管理能力。管理也是一种生产要素。高质量的案例工作离不开高水平的检察管理。检察长作为案例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把案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谋划、部署、推进、研究,运用好干部选拔、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措施,激励全院干警抓实案例工作。对于把案件办成指导性案例的,在干部选拔、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量。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也要善于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谋划推进案例工作。尤其是,承办检察官要有案例意识,通过加强自我管理,做到善于从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及时发现案例素材。
指导性案例是指导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重要载体,典型案例是衡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标杆,都是加强法治教育、宣传检察工作、展示检察形象的重要抓手。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案例工作,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把案例工作作为全面提升检察履职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通过选好育好用好各类案例,促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服务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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