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静芳 卢海燕 乔丹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16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卢海燕 乔丹)“购买农资产品,要严把农资质量关,只从具备资质的正规企业采购,要注重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及肥料登记证,拒绝‘贴牌’‘挂靠’等违规产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辖区农资经销市场开展农资打假普法宣传。这项工作的开展,源于该院办理的一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1月至3月,某化肥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土默特右旗等周边多个旗县区销售不合格农用化肥。同年8月,公安机关以某化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鉴于某化肥公司、杨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又主动退赃,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经依法调查,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产品质量法未规定需要对违法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没有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但某化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企业标准的农用化肥,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某化肥公司生产不合格农用化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销售不合格农用化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部分旗县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应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且两地分属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级市。
为妥善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地,承办检察官咨询该院聘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建议。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要求,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主动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在书面征得赛罕区检察院同意后,通过该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三方就该案所涉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确定由某化肥公司生产不合格农用化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该案更为适宜。
在赛罕区检察院的积极协助下,2024年12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依法向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某化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日前,该局对某化肥公司作出罚款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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