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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签名后强制按指印,与民法典相悖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昱璇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67

“已经签了名,为何还要按指印,有什么必要呢?”近日,陕西西安的李先生遇到一桩烦心事——他在购房时被开发商要求逐页在合同上按指印,拒绝后竟被告知无法完成交易(据5月20日《法治日报》)。

生活中,与李先生同样遭遇的人并非少数。订立租房协议、签订买卖合同、去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在很多签合同的场景中,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个人往往除签名外,还被要求按指印,甚至逐页捺印。合同只有三五页还好说,但涉及房屋、信贷的合同往往有十几页甚至几十页,挨张挨页按指印,难免让签合同的过程又长又机械。如此“仪式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吗?

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只要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法订立,那么签名、盖章、按指印择其一执行,合同即为生效,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既然没有区别,为何法定的“三选一”可选项,却被异化成“二合一”的强制项?究其原因,大抵是在实践层面,单一形式更难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很多人看来,“双管齐下”肯定比“单一形式”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潜在的合同纠纷。签字能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按指印则能证明身份的真实性,且指印相对来说不容易伪造。二者结合使用,不仅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而且能更好地固定证据。

但“约定俗成”并不等于合乎法理。从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来看,无视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就以“约定俗成”为由,强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所谓“双重保险”的签合同手法,是一种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忽视民事主体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时,这种强制性就更加突出。如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等具有特殊经济地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较于个人,在合同订立中具有明显优势地位,能随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附加义务,而个人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容易产生妥协心理。显然,这变相加重了个人的责任,损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平等权。

当然,我们都知道,遇到不合理要求时,应该及时留存证据,可以投诉、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个人,可能会付出很多时间、精力、金钱,大费周章就为了区区小事,难免强人所难。本就是于法有据的事情,与其让个人为扭转不合理规则而付出高额成本,不如让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民事主体停止提出不合理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督促民法典中涉合同订立相关条款的正确实施,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范围,避免随意扩大或者滥用。

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条款,不能也不应在执行中走形、变味儿,哪怕只是多按几个指印这样的小事。涉及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再小的事儿也要较真儿。


  网编: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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