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43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调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倡导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增加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一般性规定。在具体制度方面,完善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设了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损害赔偿;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规定;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的基本规则等。这些修改与完善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1.2万元“水礼”要不要返还?
姚雯/漫画
一对情侣未婚同居后分手,双方就彩礼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女方周某对民法典中关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不同理解,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在贵州省普定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2021年7月,李某与刚满17周岁的周某在外省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4日,双方按地方习俗订婚,李某向周某支付彩礼12.8万元,向周某父亲支付“水礼”(指男方提供给女方用于宴请亲友和购买礼品的专项开支)1.2万元。订婚后,李某为周某购买了2158元的戒指、9799元的苹果手机以及12332元的“三金”(金手镯、金耳饰、金戒指)。2022年3月7日,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因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8月,双方因生活矛盾分居,李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周某父亲返还案涉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3月,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经查,李某给付周某的12.8万元彩礼已退还。法院认为,1.2万元“水礼”及李某购买的戒指、手机、“三金”和微信转账共计71501元,符合当地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考虑到李某明知周某未达法定婚龄仍与其举办婚礼有过错,且周某有婚礼支出、曾向李某转款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约一年半等情况,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周某、周某父亲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
周某及其父亲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二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两个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不清,按照地方习俗,“水礼”1.2万元是男方给女方父母宴请双方亲友的费用,男方亲友也参与消费,不应返还。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1051条,该案中,周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诉请返还彩礼并非主张对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院应当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长及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裁判。但法院引用了关于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与该案性质不符,属于适用法律不准确。
同时,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卷宗,查明李某为周某购买的“三金”,其中价值1733元的男戒是李某自己佩戴;而周某曾支付4897元购买铂金对戒(其中男戒是李某佩戴),支付双方出游费用4203元,还为李某购买价值9299元的手机。法院卷宗中确实存在上述证据凭证,判决中却无对该部分证据的审查认定情况。
检察官走访当事人所在乡镇村寨后发现,超过80%的村民认为“水礼”与彩礼有区别。在当地习俗中,“水礼”是男方提供给女方用于宴请亲友和购买礼品的专项开支,因简化流程而折现。这些费用在婚礼期间已实际消费,不宜直接认定为需返还的彩礼。
基于上述调查,检察官对双方充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周某等一次性支付李某2.66万元。周某履行完毕后,向普定县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该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今年4月,普定县检察院针对该案判决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向法院制发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规范该类案件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标准,法院全部采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早婚问题,该院向周某父亲(其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其依法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该院还联合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进村入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早婚、倡导文明婚俗等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编后
处理彩礼纠纷需综合考虑法理与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但在该类纠纷处理中,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也要尊重当地婚俗习惯。本案中,对“水礼”是否属于应返还彩礼的认定,需要深入了解当地习俗,实地调查确认其实际性质和用途。
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超过80%的村民认为“水礼”与彩礼有区别,是用于宴请亲友和购买礼品的专项开支,在婚礼期间已实际消费。同时,还查明了双方购买礼物等相互投入情况,为公平解决纠纷提供了事实基础。
这提示我们,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要尊重地方习俗,更要查清各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长及财产使用情况,才能实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对广大公众而言,婚姻当以合法为前提,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宜适度,回归礼的本质,方能守护好婚姻家庭的幸福根基。
巧解“抢孩子”难题
“妈妈,我们终于可以一起画画了!”5岁男童天天(化名)紧紧抱着母亲尹某的手,眼中满是依恋。这个重逢的温馨场景,正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通过民事支持起诉保障监护权取得的成果。
尹某与刘某曾为同居情侣,二人于2019年育有一子。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孩子跟随母亲尹某生活。然而,今年春节期间,刘某以“接孩子过年”为由将孩子带走,此后十余天音讯全无。
“他把孩子藏起来,把我手机号拉黑、微信删除,也不让儿子去上学!”寻找孩子无果的尹某焦急万分,先后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可刘某在多方劝诫下仍拒不送回孩子。无奈之下,今年2月27日,尹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行为,并向检察机关寻求支持。
埇桥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尹某提交的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出生证明、通讯记录及妇联介入调解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确认,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二人与孩子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明确约定孩子由尹某抚养,刘某的藏匿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更导致孩子脱离原生活环境,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承办检察官表示,经评估,确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尹某监护权的侵害,严重伤害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鉴于尹某作为单亲母亲,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举证能力较弱等困境,属于维权“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且有必要性,埇桥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指出刘某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规定,支持尹某维护监护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双方的孩子,执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考虑到刘某的“失联”状况,支持起诉后仅依靠裁判可能面临后续执行难题,甚至激化双方矛盾,对孩子造成长久伤害。检察官决定转变思路,与承办法官一起联合刘某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及法律工作者,搭建起联动调解平台。
今年2月26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刘某与尹某坐到了调解桌前。检察官与调解员们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一方面严肃指出刘某藏匿孩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后续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争取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耐心疏导尹某的焦虑情绪,引导其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理性处理抚养问题。同时,检察官与调解员反复向双方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平等,共同承担法定抚养责任,一切处理方式都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与情感疏导,刘某认识到错误,当场将孩子送回尹某身边。尹某激动之余,撤回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就后续抚养、探望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共同履行抚养义务,携手守护孩子成长。
●编后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化解抚养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将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本案中的抢藏子女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本案中,检察机关既以支持起诉刚性保护人格权,又通过多部门协作柔性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纠错,实现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等权益的保护。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调解全过程,引导父母达成抚养协议,修复家庭关系。
本案的办理启示我们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权,又要注重情感疏导,让民法典守护亲子情感、促进家庭和谐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硕果。
遭受家暴的女孩如愿“换爸爸”
“孩子眼里的光又回来了。”不久前,陕西省汉阴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13岁女孩小夏(化名)家回访时,她正在院子里给新种的向日葵浇水。3个月前还蜷缩在墙角瑟瑟发抖的小姑娘,此刻蹦跳着展示爷爷新买的画具。此前,该院通过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推动法院制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了家暴父亲的监护权,联动多部门共筑未成年人成长安全防线。
“检察官阿姨,我的妈妈去世了,爸爸太可怕,我能换个爸爸吗?”今年2月一个飘雪的清晨,小夏颤抖的声音从12309热线传来。汉阴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检察官现场勘查发现,女孩面部的淤青与手臂的抓痕与民警调取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一年内3次家暴警情,最严重时父亲竟持菜刀追砍家人。
“每次都是醉酒的父亲砸东西,满嘴污言秽语,老人小孩一起打,一次甚至动了刀子。”民警提供的出警记录令人触目惊心。
这正是民法典第1042条明令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随着《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出台,检察机关如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保护措施,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需多维度突破取证困境。”检察官介绍,汉阴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协调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前往学校了解未成年人受伤状况并固定证据,联系县妇联代为申请提起民事诉讼,汉阴县检察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意见书。2月26日,法院及时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父亲对小夏实施家庭暴力。检察官会同民警对父亲进行训诫教育。
家庭暴力被制止后,更要重建孩子的成长环境。鉴于小夏的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对小夏实施暴力侵害,已无法胜任监护人职责,依据民法典第36条监护权撤销制度,汉阴县检察院同步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特别程序。4月17日,法院判决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因小夏母亲早逝,指定小夏爷爷作为其监护人。
与此同时,汉阴县检察院联动县妇联开展预防保护,委托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并在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该院以个案办理推动机制创新,构建了“司法保护+社会支持”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联合妇联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11个问题家庭开展矫治;在学校设置“检察官妈妈信箱”,收集涉未成年人线索7条;协同民政部门搭建“司法救助+社会帮扶”通道,为多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阿姨,我现在是班级法治课代表啦!”最近一次回访时,小夏骄傲地向检察官展示自制的民法典手抄报。窗台上,她种的火红的山茶花开得正艳,恰似民法典在现实中绽放的守护之花。
●编后
民法典为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是民法典重点保护的群体之一。民法典第36条明确赋予法院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的权利,第1003条、1004条以刚性条款捍卫自然人的身体权与健康权,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撤销暴力父亲的监护权、联动多部门构建保护网络,正是民法典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诠释。面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取证难题,检察机关协调公安调取报警记录、走访学校固定伤情证据、联系妇联代为申请诉讼,多维度突破障碍,使法律保护落到实处。
民法典不仅是权利宣言,更是行动指南。法治社会下,每位公民都应成为未成年人的守护者。遵循民法典规定,以合法途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筑牢家庭、司法、社会协同保护防线,方能令民法典真正绽放守护之光。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