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35
□借鉴古代裁判智慧,建议增强释法说理充分性,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坚持以法为据,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只有条理清晰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元代官员徐元瑞编撰的《吏学指南》云:“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判而成文称为“判牍”,其文词称为“判词”。那些穿越时空的经典判词与案例故事,不仅是古代司法官明察秋毫、定分止争的生动写照,更是情法相协、德法共彰的璀璨结晶。
《名公书判清明集》(下称《清明集》)作为南宋中后期的司法判词汇编,集中反映了当时社会风貌、法律实践与司法断案智慧。作为古代判词的典型之作,《清明集》具有说理和教化的重要属性,是司法官吏实现“无讼”理想的重要载体。《清明集》中的司法智慧特别是裁判法理,对检察听证制度的优化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行“四事”除“十害”,勤勉尽责追求“清明”
《清明集》作为南宋时期官吏断案的集大成者,“清明”二字取自儒家经典:“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的为政、断案理念,强调司法裁决需公正严明、事实清楚。特别是开篇,在《官吏门》中对为官清明的标准予以规范。南宋后期理学家真德秀在“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中写道:“故某愿与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为民去其十害。”所谓“四事”,即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十害”指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等应该为百姓去除的为政“十害”。这“四事”正是南宋名公们所具有的品质和精神。一则律己以廉。如南宋官员翁浩堂在任知县时,曾收到反映他收受贿赂的匿名信,他以包容的态度看待,并自我反省“当职识浅才疏,扶持剧邑,已及一考,催科决讼,事目繁多,岂无过谬,自当兢畏,至于关节苞苴,日夜点检,惟恐有之”。他认为人无完人,但对于收受贿赂、打通关系等不廉洁行为,他始终坚守原则,做到了严于律己。二则抚民以仁。真德秀解释道,“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身为官员必须对百姓有一颗仁爱之心。在“州县不当勒纳预借税色”案中,南宋官员刘克庄针对州县勒纳预借、苛剥百姓的情况,对贪污的官吏严厉惩处,以谢百姓。三则存心以公。南宋官员吴雨岩说,“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只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作平等观”,意思是审理案件的法则,公心则公平,私心则偏曲。所谓私心,并不一定只有受贿或者受人请托,只要激愤之情胜过怜悯之心,那么此心已经偏私了,便不能平等看待当事人。四则莅事以勤。如南宋官员陈漕增到崇安任职时,以勤勉履职为要。他不仅关注官吏履职情况,还注重接触官吏和百姓,接受他们的词诉,他这样勤勉尽力,是为了“以求无负委寄”。可见,南宋名公们践行“四事”之准则,既在具体政务中维护百姓权益、夯实民生根基,也为官吏循法守正树立了实践典范。
酌以人情,参以法意,以至公允
《清明集》收录了南宋时期众多官员的判词,据统计,其中涉及官员使用“情”字的判词数量达200篇左右。诸如“闻得其情”“深烛其情,遂有均分议价之判”“情不获己”等单独表达,亦有“真情”“原情”“人情”“情理”等多重呈现。如对于缺乏足够定案证据,且涉案当事人皆具有亲属关系的案件,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时不仅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还要作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例如,在“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动摇”案中,司法官并没有因证据不足了了结案,而是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认为身为人子“当敬事其叔如父”,并且教育被告之侄应当痛改前非,敬叔如父,维护古代“孝”的传统,这正是家庭伦理人情的具体内容之一。在酌以人情的同时,注重“援法断罪”。南宋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等。据统计,引述法律依据的书判150余件,涉及法律180余条。如胡颖(号石壁,世称“胡石壁”)在“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案中,明确提出“本府之所处断,未尝敢容一毫私意己见,皆是按据条令”。然“法意”并非仅指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更多指向法所体现的精神,是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判断。作为《清明集》中收录判词数量最多的南宋官员,胡颖在司法实践中尤为注重“法意”与“人情”的平衡,他曾言:“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其所判“兄弟争田案”中,令兄长割田三成予弟,既维护宗法秩序,又以经济补偿实现实质公平,书判中“法意人情,两不相碍”八字,道尽传统司法的衡平智慧。可见,古代司法活动在解决争端中并非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三者统一。
明敏慎刑,注重教化,追求息讼
南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好讼”之风逐渐兴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因一些小事引发争讼,为满足个人私利,出现伪证等现象。南宋名公们坚持明察善断,严谨治狱。如在“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案中,将游说人曾少三与写契人邓四六“送狱供对”。该案体现了南宋民事诉讼中契约精神与法律程序的严格性,以及官府对证据确凿的案件采取刚性裁决的司法原则。可见,在审慎断案的同时,愈加崇尚风教。南宋大臣蔡久轩说,“令、佐知所先务,能以教化为急,甚为可嘉。”在“劝谕事件于后”专门细化“崇风教”内容,并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中,针对伦理纲常类案件的判词更加注重教化为先、惩罚为辅。在教化的同时,注重运用调解、劝谕等多种方式,力求实现定分止争。如,“赁人屋而自起造”案中,司法官在分析案情后,认为“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最终在邻里调和下得以结案。真德秀在审理案件时,“遇亲戚骨肉之讼,多是面加开谕,往往幡然而改,各从和会而去”。虽然这些方式能够美教化、息争讼,但其历史局限性亦不容忽视。如,司法官过分强调“无讼”“息讼”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评判,在过多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时代背景下,有时牺牲了个人利益。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经过多年发展,检察听证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但运行中仍存在启动程序不规范、听证过程流于形式等难题,可从古代名公的司法智慧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推动检察听证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度融合与发展。
一是强化听证程序的“中立性”。南宋名公(如真德秀)提出的“四事”吏治准则,虽最初针对官吏履职,但其“存心以公、律己以廉”的核心要求,同样适用于司法办案。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听证主持人或承办检察官要做到清廉、公正,常怀为民之心,勤勉尽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听证案件。从源头上规范听证议题设置,无论是筹备阶段向听证员介绍案情,还是听证期间主持人及其他检察官履职,均不得透露倾向性意见。听证员评议要独立进行,检察人员不得随意干扰。
二是推动听证过程的“实质化”。古代司法官注重德礼教化,倡导释法说理,通过调解、劝谕等多元方式达到息讼的目标。检察听证的本质是司法民主。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听证时间过短、简单走流程等现象。“中国检察听证网”公开数据显示,有的检察听证时间少于10分钟,有的案件释法说理不到位、听证员提问少或不提问,等等。这些问题制约检察听证作用的发挥,影响司法公信力。故此,借鉴古代裁判智慧,建议增强释法说理充分性,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坚持以法为据,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只有条理清晰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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