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23
为保障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模型上架申请和审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模型上架申请和审核工作规范指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上架申请及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使广大检察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模型上架申请和审核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模型上架需符合创新性要求
自2022年最高检决定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以来,最高检连续三年开展了模型竞赛、模型展示和模型推广应用活动,今年又举办模型应用业务竞赛。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效果逐步显现。仅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应用上架模型筛查监督线索35.6万条,办理监督案件12万件,全国3470余家地市级以下检察院全部实现上架模型应用,涌现出以“非标油”综合治理监督模型、网络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监督模型、“涉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类案法律监督模型等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模型。目前,在最高检平台上架的模型共704个,覆盖所有检察业务条线138个监督点。平台运行初期,基于鼓励研发的目的,对符合条件的模型全部予以上架,每个监督点对应的模型数量以5个为限。因此,最高检平台上架的704个模型中,部分模型属于“同质化”模型。为鼓励模型创新性研发,避免模型同质化,避免简单模型重复构建,2025年模型应用业务竞赛规则明确了申请上架模型的创新性要求,单独设置了“新模型赛道”,要求2025年1月1日后上架的模型须含有已上架模型所不具备的新监督事项,新上架模型按照推广院次排名,前10位的入选“优胜提名模型”。可以说,创新性是当前模型申请上架的首要条件。
以各业务条线的法定职能、法定领域和检察实践等为依据的模型应用场景框架,为模型创新性研发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参考。当前,模型场景化的逻辑概念由大到小依次为“业务条线—监督场景—监督点—监督事项”。其中,“监督场景”以相应业务条线的主要监督法律规范为依据进行划分,包含对应业务竞赛中的“一、二级监督场景”。以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为例,监督场景按照公益诉讼的法定监督领域进行划分,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等。在民事检察业务中,监督场景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确立的监督内容进行确定,包含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四大场景。监督点主要以相应诉讼法律规范、检察履职实践等为确定依据,是对监督场景的进一步细化。如在刑事立案监督场景项下,共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终止侦查未终止、应当撤案而不撤案、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五个监督点。监督事项是检察监督聚焦的较小“违法情形单元”,是对监督点的细分,也是对申请上架模型进行创新性研判的核心要素。
模型是否符合创新性要求,一般需要综合模型的监督事项、运行规则、数据来源、数据要素等作出判断。新监督事项是与已上架模型(包括目前已上架的704个模型以及后续动态上架的新模型)相比,参考时间点以模型上架发布时间为准。如果有同类新模型已经在最高检发布,又向最高检报送同类新模型,不符合“创新性”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申请上架模型属于新监督场景或新监督点的,符合创新性要求。如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模型中暂无“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专门模型,如申请上架模型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为监督点,则符合模型的创新性要求。二是如申请上架模型不属于新监督场景或新监督点,经业务和技术审核,综合判断模型监督事项与已上架模型是否重复。监督内容和已上架模型无实质性区别,仅属于对监督事项或数据要素微调的,不应认定为新模型。例如,已上架模型是针对甲罪做“挂案”监督,申请上架模型是对乙罪做“挂案”监督,模型运行规则无变化,则申请上架模型不属于新模型。三是新模型应当聚焦新监督点、新监督事项设计研发,一般不应包含上架模型已涵盖的监督事项。基于模型运行效率、运行逻辑必须涉及已上架模型监督点的,应酌情考量。如果申请上架模型多个监督事项已被一个或多个上架模型单独或共同涵盖,仅一个构成新监督事项的,通常建议研发单位调整监督内容后重新申报。申请上架模型不具备新监督事项或其核心监督事项不属于新监督事项的,不予上架。
二、模型上架需符合应用成案要求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业务竞赛坚持建用并举、注重应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自身优势有序自主研发务实、管用的模型。2025年业务竞赛规则中,明确了模型须经2个以上检察院(包含本院)应用筛选出线索并成案,即符合应用成案“1+1”的要求。
经2个以上检察院应用成案是模型的基本应用成效要求。模型的应用成案情况原则上应包含研发院本院,但运用本地数据运行模型筛查出线索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或者因集中管辖而需要移送案件等情形,应用成案的2个检察院均可以是研发院以外的检察院。同时,模型应用成案情况以实际情况填报,原则上不受应用检察院数量的限制。在模型申请上架时,研发院可在“应用场景”填录2025年以来多个检察院应用模型成案的情况和信息,符合业务竞赛相关计分要求的,计算相应应用分、推广分。
模型应用成案是对应模型新监督点或新监督事项的应用成案。如申请上架模型同时包含上架模型已有监督事项和新监督事项的,应用成案应系对新监督事项的监督成案。如果所附成案法律文书仅体现已上架模型所覆盖的监督事项,或者监督内容与申请上架模型的新监督事项不一致,则不符合模型上架条件。
模型应用成案还应当符合《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的通知》中“模型转化成案标准”和“模型规范应用规则”,同步审核应用成案的案件类型、法律文书等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成案线索并非来源于模型应用而系当事人申请等其他来源,或案件入库时间早于模型运算时间等情形,不符合应用成案的认定要求。
三、模型上架需符合要素规范化要求
模型基本要素是对模型情况的全面呈现,是综合研判模型是否符合上架条件的客观依据,包括在最高检平台所直观呈现的模型名称、基本信息、研判规则、应用案例、办案指引等全部模型信息。模型审核过程中,通过对模型各要素的逐一审查,判断模型是否有新的监督事项、模型规则是否清晰、模型要素是否齐备规范、是否便于推广和应用等,综合确认模型是否符合上架条件。从申请模型上架的角度,应着重做好模型要素有关内容和材料的整理、上传,提升模型的审核上架效率和平台展示效果。
办案指引是模型的“说明书”。指引的基本结构包含标题、研发院、关键词、要旨、基本情况、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思维导图、检察履职情况、社会治理成效、法律法规依据等。办案指引通常由检察官撰写,是模型的“台本”,模型各部分内容应和办案指引保持完全一致。
研判规则是对模型运算规则的多元呈现。其中,业务流程图旨在直观呈现模型的运行逻辑,图示应清晰明了,完整体现始于数据、终于线索(监督点)的全过程,包括各数据源名称、数据分析运算的规则、流程,分析运算中使用的数据要素以及最终输出的监督线索。业务流程图服务于检察官办案应用,通常应由检察人员制作,其流程描述应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出现专业技术用语。技术流程图是对应业务流程图的技术实现路径,技术流程和业务流程应当一致,运算过程、运算结果和监督点数量、名称、内容应当一一对应。要避免技术流程的简化处理,如业务规则中涉及多个监督点,但技术流程图仅有部分运算结果,模型理论监督点与技术实现路径不一致,则影响模型整体推广应用成效。
四、模型上架需符合综合质量要求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基本逻辑是将检察官依法监督、办理类案、参与社会治理的办案理念和具体监督规则路径化、标准化,使检察机关能够借助模型精准快速、高质高效筛选法律监督线索,在更高更深层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功能定位决定其应当立足检察办案职能,具备标准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当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严禁超范围履职、超职权监督。例如,以行政机关为对象开展的法律监督,通常包括行政公益诉讼、以已办在办案件为依托开展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在行政检察监督业务场景中,对非基于行政诉讼监督或行刑反向衔接而以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监督事项的模型,不符合上架要求。
其次,申请上架模型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对象或针对的漏洞问题应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在其他地域、领域也同样存在,在实践中存在批量类案,具有普遍社会治理意义。同时,建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具备相应位阶,确保模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如以省、市级法规、文件所确认的内容作为核心规则、关键数据创设模型的,需充分评估模型在全国范围内上架推广的可行性和应用对策。
最后,模型应确保数据来源清晰、数据真实,模型可运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通过数据的碰撞、比对、筛选等规则运算得出批量线索,其基础数据应当可采集、可清洗、可标准化,数据的特征、要素能够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语言或算法,进而运算出线索。在业务规则设计及技术实现过程中,多元异化数据的模板化是模型应用过程中的难题之一。研发院应以应用为导向,如有数据治理、人工核查、运用DeepSeek等“体外”工具的技术步骤,应标示清晰,确保模型的运行规则清晰流畅,便于运行和成案。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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