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作者:?余扶阳 发布时间:2025-09-11 浏览次数:113
当前,人工智能对法律监督体系的赋能日益深化。在技术驱动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显现:法律系统如何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牢牢捍卫其作为社会正义守护者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其中,“先立后破”的方法论,对于强化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为人工智能时代检察履职的转型升级提供了行动指南。必须首先“立”稳法律系统的根基和原则,筑牢制度屏障,才能有序“破”除传统局限,实现监督效能的跃升。
“先立后破”,对于强化人工智能时代检察履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先立后破”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我国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生动运用。它强调事物发展过程中“立”是前提与根基,“破”是方法与路径,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面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时,必须首先筑牢法律监督体系的根基,确保技术应用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程序的正当性和价值判断的终极性。唯有根基稳固,“破”才有方向、有章法,才能突破旧有思维定式与机制障碍,释放技术创新潜能,才能真正赋能法律监督。
人工智能赋能法律监督的目标,在于依托技术创新拓展认知维度、提升监督质效,而非颠覆其本质内核。因此,既要借算法算力突破人类认知局限,更需坚定捍卫法律判断的终极权威和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搭建技术应用的规范框架,明确禁区与底线,同时打通信息壁垒,将法律监督实践中积淀的智慧转化为能支撑精准决策的算法模型,从而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共生演进。
立字当头,筑牢法律监督的价值根基
坚持“先立后破”,首要在于“立”。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基本原则和主体权威是其生命力的源泉。技术赋能的前提,是确立不可逾越的红线——法律的权威必须高于算法的效能,检察官的裁量权必须主导技术的辅助性定位。唯有筑牢法律监督的价值根基,才能避免算法决策脱离司法裁量权的有效控制、防止技术不透明性削弱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为技术革新铺设法治轨道、划定安全边界,有效应对新兴技术的冲击,维护司法秩序与社会公正。
具体而言,“立”的任务至关重要:一是“立”制度屏障。构建人工智能应用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在技术研发阶段即确保其逻辑框架与法律原则、证据规则等相符。建立算法透明度、可追溯与评估相关机制,防范技术黑箱侵蚀程序正义。二是“立”主体权威。明确人工智能仅承担辅助性、事务性功能,涉及核心价值判断、重大权益处分、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关键环节的,必须由检察官掌握并行使最终决定权。三是“立”语境保障。技术应用需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境和社情民意,避免脱离社会现实的“机械司法”,确保司法活动体现人民性、符合时代性。
破中有序,在根基稳固基础上拓展认知维度优化监督模式
“先立后破”方法论中的“破”,绝非盲目的“破坏”,而是依托“立”所奠定的稳固根基,对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旧有模式、存在局限的认知能力与质效低的工作机制进行有序突破,最终实现能级跃升。人工智能恰能通过突破传统认知边界,为检察监督质效带来显著提升。技术赋能打破了时空限制,使法律监督能够更早发现潜在问题、更广范围覆盖以往难以触及的监督领域,以及帮助打通数据壁垒,对跨域信息开展关联分析,从而揭示隐藏更深、更复杂的违法线索和系统性风险。更关键的是,技术能够提炼并沉淀检察监督实践智慧,将经验直觉转化为可共享、可验证、可迭代的算法模型,切实提升监督的科学性、精准性与一致性。这种突破本质上是认知维度和监督模式的拓展与优化,能够推动法律监督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警和事中干预转变、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和系统治理转变。
与此同时,“破”必须恪守安全边界。即便依托技术突破认知局限,也不能破坏法律监督的价值根基和原则。为此,需构建严格的全流程防护机制:在数据输入环节,进行法律特征筛选和隐私保护,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算法处理环节,强化可解释性、公平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逻辑开展运算,确保结论可理解、可验证、可监督;在决策输出环节,评估技术介入的必要性,结合比例原则进行研判,坚持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这种有约束、有秩序的突破,正是“先立后破”精髓的体现——“破”必须在“立”所构建的安全框架和法律规范约束下有序进行,确保技术干预的尺度始终不会突破法律监督核心价值。
破立并举,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完善发展
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发展,深刻彰显“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呈现螺旋上升的演进态势。这种演进发展不是静态的,而是以“立”固根基、以“破”除局限的持续互动过程,从而推动检察权运行质效稳步提升。
实现这一良性发展的关键,是推动技术工具与法律监督本质要求的深度契合。一是确保智能工具的设计与应用符合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和司法规律,技术逻辑必须服务于法律逻辑。二是依托制度创新和技术适配,打通技术与业务之间的壁垒,推动法律专业能力与数据技术能力的有效融合与协同。三是始终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引领技术伦理体系的构建,确保技术发展始终不偏离法治轨道。最终目标是形成法律监督体系的适应性进化能力,即当社会环境与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监督体系能在坚守根基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突破、持续学习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监督策略、提高监督效能。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