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典型案例

检察官以案说法 | 找工作无“捷径” 务必警惕入职骗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浏览次数:276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轻信“花钱就能买工作指标”的承诺,将辛苦攒下的积蓄拱手交出。殊不知,那些承诺都是骗子精心设计的诈骗陷阱,不仅求职梦碎,更面临财产损失的困境。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入职工作及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11月,被害人陈某甲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曾在某公司工作,李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能够获取该公司正式员工的入职指标。双方添加微信后,李某某向陈某甲表示,每个工作指标需收取35000元作为介绍费。为办理四个人的入职指标,陈某甲先后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130000元。然而,李某某在收到款项后,以正在找领导办理等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直至2024年6月,承诺入职的四人无一人成功获得工作岗位,陈某甲发觉自己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7月,被害人陈某乙得知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遂报案称也被李某某以帮助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诈骗。经查,陈某乙和李某某系同事关系,李某某声称有渠道可以帮助陈某乙调整工作岗位,陈某乙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0000元介绍费,之后李某某以正在办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据调查,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李某某以相同手段行骗,致使19名被害人落入陷阱,涉案金额共计106.98万元。李某某将所得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花销。

2024年12月10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警惕求职走“捷径”的陷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106.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

求职就业需通过正规渠道,遇到 “高回报、低门槛” 的工作承诺时,务必保持理性判断,切勿因 “求职心切” 落入诈骗陷阱。如不慎受骗,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网编:林婵
相关阅读 :

省内各级检察院:

省检察院 一分院 二分院 海口市院 三亚市院 儋州市院 三沙市院(三沙群岛院) 琼海市院 文昌市院 万宁市院 东方市院 五指山市院 定安县院 屯昌县院 澄迈县院 临高县院 昌江县院 乐东县院 白沙县院 琼中县院 保亭县院 陵水县院 龙华区院 美兰区院 琼山区院 秀英区院 洋浦区院 三亚城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