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7 浏览次数:408
出门在外,个人随身贵重物品要看好,稍不留神,就会被有心之人盯上。偷盗他人手机,法律绝不姑息。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彭某某共同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二人作案当场被便衣警察抓获,后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彭某某在某广场附近闲逛,两人先是分头行走,边走边寻找作案对象,如果看到有人将手机放在身旁,他们就会在附近逗留观察,寻找作案机会。便衣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两人形迹可疑,遂紧随其后。李某某和彭某某在看到被害人何某某与其朋友坐着聊天时,两人便在其附近徘徊,边走边低头商议,且不断看往何某某所在方位,伺机寻找作案时机。之后两人又走到何某某身后,彭某某站在一旁望风,而李某某则悄悄走上前伸手将被害人身旁的手机偷走,得手后二人一起离开案发现场。走了约30米,二人便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李某某在反抗的同时将刚盗窃得手的手机用力扔向大海,警察当场分别从二人身上搜出带有粘盘的伸缩棍。
2024年3月2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偷盗不可取 切勿踏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某和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793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应予严惩。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