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180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增选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人数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公开增选10名听证员。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选,可优先入选:
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热心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群众代表。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办理中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职责、义务和履职保障
(一)听证员受邀参加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案件听证会,可以了解案情、听取参加听证会各方意见、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应当遵守检察机关听证活动安排,客观公正发表意见,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办案秘密等。
(三)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五、对听证员的管理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
1.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执照、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于工作日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报名材料。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请在本公告下方下载);
2.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5.专业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及相关表彰奖励复印件1份(有则提供)。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七、选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组织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提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二)社会公示
通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正式聘任和颁证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增选听证员名单,颁发听证员证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符芳菲
联系电话:0898-83311390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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