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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6-04-30    浏览次数:124

正义网讯(全媒体记者崔晓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不少条文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首次在立法上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重要职责使命。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全面部署。为深入探讨科技如何赋能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起生态环境检察案件,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及公益诉讼部门办案检察官。

记者:最高检印发的《通知》对强化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近年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推动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方面,开展了哪些务实举措?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环境食品药品技术处处长吕俊岗: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院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此次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强化科技赋能,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应用场景,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应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体系,发挥科技对检察办案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助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需求为导向,以卫星遥感、快速检测、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空天地”一体化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快速推进,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和保障,检察技术对公益诉讼办案的初始性、基础性、司法性作用日渐显现。

为充分发挥检察技术服务支撑公益诉讼办案职能作用,促进公益诉讼业务技术融合发展,助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2025年10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作配合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协作配合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检察技术部门可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的技术支持范围。在最高检层面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为各级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提供了依据,也为深化“空天地”一体化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和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记者:您刚才提到《通知》要求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应用。我们了解到,目前最高检在推动各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和应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吕俊岗: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快速检测是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快速检测技术具有现场性、便捷性、快速性等特点,检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便携式或者小型化的快速检测设备在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对涉案水体、土壤等环境中污染物进行快速初筛,第一时间评估污染情况,为后续开展实验室检验鉴定提供条件。

2022年12月,最高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有需求、有条件、有意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公益诉讼办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建设和应用有了较快发展,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办案成效明显。据统计,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322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共支持公益诉讼办案4500余件(次),出具检测报告3500余份。

记者:我们注意到,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前段时间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该案办理中运用到快速检测技术,能否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许剑峰:京杭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河等是流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青浦、苏州吴江、浙江嘉善)的主要河道,是江浙沪区域重要水线。2021年2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苏州市吴江区4处区域水体悬浮物浓度偏高。苏州市检察院对京杭大运河北段等4个区域水质进行采样,利用便携式分光光度计和水质多功能检测仪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4个采样点的总磷及化学需氧量(COD)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限值。随后我们联合行政机关,借助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科技设备,对河道沿岸企业、居民区开展溯源排查,发现企业违规排污、生活污水直排、码头营运不规范、通航搅动底泥、船舶偷倒泥浆等问题,导致流域水体水质超标,造成水环境受损。

我们先后向涉案水域两岸有关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研究治理举措,推动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13万余平方米、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修复市政管网10处;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4起,经公开听证督促3家环境违法企业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余元、督促增殖放流鱼苗6000余尾。同时,位于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的浙江省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等8地检察机关同步推动偷排污水、岸线堆放垃圾等问题整改。2022年11月,苏州市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通过对比办案前后快速检测数据,直观展示了水质改善情况,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标准,侵害公共利益问题得到解决。

记者:检验鉴定技术在辅助检察官办理涉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检察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设备要求高、配备不均衡、专业人员稀缺的难题。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吕俊岗:从最高检层面来说,我们建立了环境和食品药品检验鉴定实验室,配备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专门引进了一批专业人才,并取得了相应鉴定资质,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书,在南四湖专案等重要案件办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办理环境、食品药品案件200余件,其中检验鉴定163件,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关键证据支撑。此外,为满足环境、食品相关案件中微生物检测需求,2024年4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建成全国检察机关首个微生物专业实验室,具备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常规微生物指标的检测能力。

从地方检察机关层面来看,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下发后,为落实“合理化布局、特色化设置、一体化使用、体系化管理”顶层设计要求,2025年4月,根据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最高检同意共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环境和食品药品检验鉴定共享实验室”。该实验室成立以来,聚焦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检测需求,积极服务湖北省内及周边省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设备使用。

为解决检察机关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不均衡的问题,2025年4月,最高检制定并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办法(试行)》,建立了四级检察机关仪器设备共享使用体系。

此外,最高检还积极借助社会专业资源破解司法鉴定领域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组建司法鉴定咨询专家库,首批62名专家库成员涵盖检察机关办案中涉及的环境损害、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15个司法鉴定专业领域。

记者: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损害评估报告等技术性证据专业性极强、技术门槛较高,办案检察官常面临看不懂鉴定意见、不知如何开展审查等问题。针对这一状况,我们开展了哪些工作?能否通过案例来介绍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如何发挥监督纠错作用服务和支撑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环境食品药品技术处副处长郭超:环境损害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是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因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检察官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内容等不了解,缺乏有效方法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一旦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错误,案件办理将面临较大风险。

为着力解决检察官面临的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审查难题,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常见的非法排污、固废倾倒填埋、非法采矿、盗采海砂等案件类型,2026年3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地表水污染类检察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鉴定审查指引》等四个审查指引的通知,为各地检察机关审查相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提供内部参考,为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如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办理某地检察院委托的房地产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非法采砂后采坑如何恢复的技术问题,原鉴定意见给出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和回填素土两种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分别为521万元和935万元,检察官难以精准确定诉讼请求。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发现两种采坑回填方案均不可行,回填建筑垃圾可能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回填素土方案则未考虑回填后地面沉降会影响住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经检察官重新委托鉴定,涉案采坑最终采取回填砂石的恢复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确定为1691万元,该方案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记者: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您认为检察技术为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提供了哪些支撑?又给检察官办案工作带来了哪些实质性改变?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科学技术手段对公益诉讼办案的线索发现、证据获取与固定、精准提出诉讼请求等具有初始性、基础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细分领域多、专业问题多,部分案件现场地处偏远且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违法事实的查明、因果关系的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评估等难度大。实践中,还存在调查取证不全面,综合运用调查取证手段不足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要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必须具备与之匹配的专业能力,亟需现代科技破解专业性难题。如快速检测技术具有便捷性和效率优势,能够在案件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线索初筛和证据固定,为检察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卫星遥感技术具有广视域、长时序等特点,能够回溯涉案区域十余年历史变化,可有效解决传统勘验方式无法追溯违法行为历史、无法全面覆盖涉案范围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能够助力破解损害程度、范围量化难,因果关系判断难等问题。要坚持办案需求主导、科技创新牵引、协同共赢发展思路,构建实用、管用、好用的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记者:除公益诉讼案件外,检察技术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中,也有效发挥了监督纠错作用。请简要介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郭超:危险废物鉴别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意见对于定罪量刑有关键作用。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纠正鉴定意见中错误内容,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公诉,有效发挥检察技术监督纠错作用。

如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办理某地检察院委托的非法倾倒废油污染环境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现场倾倒的废油为废矿物油类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与涉案源头企业产生的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HW11)不相符。辩护律师据此提出涉案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并非源头企业产生,对该案证据提出异议,使危险废物认定问题成为该案办理的焦点。在关键证据被质疑的情况下,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发现该鉴定意见在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仅检测了石油溶剂一项指标,虽然通过检测石油溶剂指标能够认定涉案废物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但在需要进一步判定危险废物类别时,未对涉案废物中其他主要有害成分进行检测,直接将危险废物类别认定为HW08的依据不足。随后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公诉,从专业角度解释了石油溶剂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并无一一对应关系,实事求是指出该鉴定意见中危废类别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同时,综合全案技术证据可以认定案件涉及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并污染环境的事实,有力支持案件办理。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受到应有惩罚。

记者:前期工作取得的成效令人振奋,下一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将如何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相关要求?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福雄: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聚焦《意见》落实“合理化布局、特色化设置、一体化使用、体系化管理”要求,加强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建设,提升检察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检察办案能力。加大对湖北共享实验室的指导力度,紧贴办案实际,切实发挥实验室作用,服务支撑湖北省内及周边区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逐步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省级检察院实验室取得环境损害鉴定资格,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二是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保障。会同公益诉讼检察厅抓好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落实,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专项监督活动,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应用,推动遥感智能化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案件证据支撑能力。

三是拓展生态环境领域技术支持范围,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提供技术支撑。加快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体系,加大对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强化智能化手段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中的应用,有效发挥监督纠错作用。统筹做好检察技术支撑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案件错误裁判、促进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


  网编: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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