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丹 黎建飞 发布时间:2026-04-08 浏览次数:25
□信息无障碍是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信息无障碍的公共产品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法理支撑,体现在服务属性、社会价值和法定责任三个层面。
□检察机关亟须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理论厘清为基础、以实践优化为路径、以立法推动为支撑,切实筑牢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防线,让良法善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数字角落。
信息无障碍是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相比传统物理环境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亟须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理论厘清为基础、以实践优化为路径、以立法推动为支撑,切实筑牢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防线,让良法善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数字角落。
信息无障碍的“公益性”来自数字时代的“公共产品”属性
信息无障碍的公共产品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法理支撑,体现在服务属性、社会价值和法定责任三个层面。
首先,信息无障碍服务对象不特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无障碍知悉、获取、利用信息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受数字便利的前提。我国现有1731万名视障人士、2780万名听障人士和32338万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非残障群体也可能因为年龄、身体状况产生信息无障碍需求。网络基础设施、软件支持系统、终端设备等如果存在障碍,将导致残障人士、老年人等数字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之外。因此,信息无障碍需求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其次,信息无障碍的普惠性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构建数字公平社会的关键。信息无障碍是社会公共服务的延伸,应以通用设计、技术适配、服务优化等消除数字壁垒,保障社会成员平等获取网络信息,破解数字鸿沟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保障信息无障碍,既是维护残障人士、老年人等数字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数字公平的重要抓手。
再次,政府对信息无障碍的法定供给义务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直接法理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职能,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因此,政府应积极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能。相应地,当信息无障碍供给缺位、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时,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网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职,弥补公共服务供给短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特殊挑战
近年来,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虽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面临立法、监管、技术三个维度的制约。一是立法体系的刚性、系统性不足。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章关于信息无障碍的10条规定中,“鼓励性表述”有6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益诉讼履职的刚性支撑。法律将企业信息服务规定为“鼓励逐步符合标准”,导致大量影响数字弱势群体的市场端信息障碍难以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二是监管协同与数据共享存在壁垒。信息无障碍应用场景覆盖广、涉及部门多,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需要依托多部门信息共享,但部门间往往数据标准不一、接口不通,影响检察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三是专业技术储备存在短板。信息无障碍在违法事实认定、检察建议出具、整改效果评估等环节均涉及复杂的信息专业技术。实践中,判断网站或App信息无障碍功能缺陷高度依赖代码审计报告,但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与人才储备普遍不足。
开展信息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需从四个方面精准发力
立足信息无障碍的公共产品属性,检察机关需从线索收集、立案标准、立法推动等方面精准发力,推动高质效办理信息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努力拓宽信息无障碍案件受理渠道。相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信息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占比明显偏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135580件,其中,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4723件,信息无障碍则未被纳入专门统计。因此,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是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破局的关键抓手。
对此,一是深化府检联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激活社会力量,借力基层治理。协同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依托无障碍专家、残障人士等人员,及时收集问题线索,精准回应群众需求。三是创新数字化线索收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动检察职能嵌入无障碍地图、政务服务App等网络端口,探索构建智能化线索收集平台。
科学确定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标准。首先,以公共利益保护为立案前提,把握“不特定多数人权益受损”的核心。检察机关立案时要严格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普遍、持续受损的情形。主体范围上,应扩展至所有有信息无障碍需求的群体,彰显“全民无障碍”的现代治理理念;利益核心上,应聚焦信息平等权及关联的选举权、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精准认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
其次,以秩序利益维护为立案核心,恪守司法谦抑性原则。检察公益诉讼应坚持补充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避免过度干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检察机关应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尊重私主体与公益组织的救济权。
再次,场景化区分立案侧重,平衡公共治理需求与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对于基础性强、新增用户边际成本有限的信息信号基站、宽带网络,检察机关应优先督促治理;改造成本可控的网站、App等产品时,应重点关注大型平台企业;改造成本高、市场化程度高的信息终端设备,则更宜通过政策引导、研发激励、税收优惠等方式调控。服务类别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应依法强制实现无障碍;水、电、燃气缴费等代理平台是实现公共服务的必要路径,应同步落实无障碍要求;市场经营类网络服务,应按企业体量、业务影响确定无障碍义务。
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优势。发现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其履职尽责。立案后,检察机关可组织开展磋商,能够达成整改共识的可以终结案件,提升检察履职质效;磋商无法解决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对企业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且现行法律法规缺少禁止性规定的,可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当行政机关穷尽法定职能后,公共利益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网站、App运营商等民事主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积极推动立法,夯实办案基础。一是建议推动国家标准向强制性标准转化,明确信息无障碍的判定依据、改造要求和评估标准,在线索认定、整改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理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统一规范。二是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关注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耦合,完善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体系。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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