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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检察官“以案释法”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2万余元,琼中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来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综合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313

近日,在琼中县承包室内装修工程的于某在具有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的情况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务工人劳动报酬22万余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琼中县检察院遂以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于某接手经营某装饰有限公司,下半年在琼中县承接了多户室内装修工程。于某先后口头约定雇佣10多名工人进场贴瓷砖、打涂料、砌墙等施工装修和做杂工。2018年于某开始拖欠劳务工人工资。2019年后,于某以不接电话、停机、换机、删除劳务工人微信等方式逃匿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直至2025年于某仍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22余万元。

2019年7月,经陈某等10多名农民工投诉,县人社局向于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于某在2019年10月11日前全额支付所拖欠劳动者工人工资,于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工资。

2025年4月,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立案侦查,于某委托朋友于2025年5月向公安机关账户转账20万元以支付工资,并于2025年11月支付剩余拖欠的2万余元工资,至此拖欠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2025年1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某提起公诉。

二、审理结果

琼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于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于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无意见和不上诉。现案件已生效并按规定交付执行。

三、检察官说法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是劳动者薪酬结算的高峰期,也是劳资纠纷易发时段。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避免因欠薪而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让劳动者不再忧“酬”烦“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应保持理性,请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网编: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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