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作者:鲁建武 发布时间:2025-06-23 浏览次数:158
检察机关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
提高证券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助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鲁建武
□证券期货犯罪手段隐蔽多样,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应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厘清刑事追诉范围,积极探索反向移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把退赃退赔作为适用不起诉、从宽处罚或者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要取得良好的追赃挽损效果,需各部门形成合力。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主题,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扎实推进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高质效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2021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
坚持罪刑法定,依法准确定性。证券期货犯罪手段隐蔽多样,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应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如,亳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敏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时,认为该案不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后被法院采纳,该案(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立足监督职能,“全链条”打击犯罪。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诱骗投资者的“黑嘴”及居间介绍的“黑嘴”中介,以及下游洗钱犯罪,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类罪。
横向衔接、区域联动、纵向贯通,加强检察一体履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优势,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会商研判侦查取证方向,从实体和程序上把牢质量关,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加强案件协调及业务指导,安排专人全程跟进,在案件办理重点环节、阶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及时层报最高检,一体履职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对于涉及地域广、人员众多的案件,及时与异地司法机关开展协作,持续强化联合惩戒效果。
强化各方协作配合,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针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部门之间衔接不畅、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安徽省检察院与安徽证监局签署《关于安徽资本市场执法工作合作备忘录》,详细规定了双方合作目的与合作领域,建立了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案件协调、业务交流、人才培养和日常联络等六项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办好证券犯罪案件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做好行刑双向衔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厘清刑事追诉范围,积极探索反向移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员以及仅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中“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的工作要求,将上述人员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安徽省检察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召开会商会,会签《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建立金融领域执法司法协作配合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年度会商,互通金融监管工作及惩治金融犯罪情况,分析研判金融犯罪态势,共同部署开展重点工作或联合执法司法行动,高质效履行金融检察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预防金融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制作宣传材料,披露新型、常见多发金融犯罪手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关键少数”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升相关人员法治意识。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加强与监管机关协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流程、规范运营,分析研判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和证券期货监管中的问题,结合办案提出完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检察建议。
坚持“应追尽追”,将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端口前移,引导追赃挽损。例如,在办理彭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洗钱一案中,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发挥检察引导侦查职能,多次派员查阅卷宗材料,从侦查取证方向、搜查、扣押、冻结程序等方面给予建议,要求侦查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注重追赃挽损效果。
善用制度,推动退赃退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把退赃退赔作为适用不起诉、从宽处罚或者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铜陵市检察院在办理多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向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退出违法所得。该案各犯罪嫌疑人先后积极退赃,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协同联动,开展全流程追赃。要取得良好的追赃挽损效果,需各部门形成合力。例如,安徽省检察院、合肥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过程中,召开公、检等大要案联席会商会,并邀请安徽证监局参会,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金融检察工作效能
高质效履职离不开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需求逐渐摸索出一套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是发挥业务标兵示范引领作用。组成由全国优秀公诉人等业务骨干组成的办案团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依法起诉。
二是加强多部门协作,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安徽省检察院与安徽证监局开展相互派员交流,为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力量支撑。与相关部门开展同堂培训,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授课,研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沿问题、疑难问题等。
三是发挥地域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依托长三角一体化与沪苏浙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协作,学习先进地区的办案经验。2025年4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等长三角中心城市检察机关,启动四城检察机关党建联盟和检察协作机制,签署了《长三角中心城市证券期货检察协作备忘录》等,在线索通报、关联案件办理、追赃挽损、异地行刑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在检察建议制发和办复、专家资源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协同力度,多措并举擦亮“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安徽品牌。
(作者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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