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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平:证据审查纠错,酒驾逃逸案量刑有了精准依据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珍珍 高光军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247

轻微伤“变”轻伤二级

河北广平:证据审查纠错,酒驾逃逸案量刑有了精准依据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既有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又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看似简单,为何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重新鉴定?近日,经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2024年5月2日下午5点,周某和王某等人约好去广平县某饭店吃饭。其间,王某没有喝酒,周某和其他几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吃完饭,王某驾驶周某的车辆载着他们一同去KTV唱歌。

唱歌期间,他们又一人喝了几瓶啤酒。晚上11点左右,周某开车出去买烟,在一路口转弯时,撞上路边的行人程某甲、程某乙、董某,以及停在便道上的车辆,造成程某甲、程某乙、董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附近居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三名被害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甲、程某乙、董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周某在案发当天逃离现场后,连夜逃往石家庄,并在一工地匿名打工,后因承受不住内心压力,于2024年7月19日投案自首。

发现疑点,退回侦查

2024年9月17日,广平县公安局将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移送至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认罪,我当天喝酒了,撞了人后害怕就逃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周某认罪认罚。结合现场的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全案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并排除了合理怀疑,但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了疑点。

卷宗材料中有一份内容为“程某乙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是程某乙2024年5月2日至5月9日的住院病历、MR报告等内容,该时间段的病历显示:程某乙右侧第四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肢体创伤及体表挫伤面积约65.75平方厘米。但是办案检察官从证据材料中发现,程某乙在2024年5月21日至5月27日的住院病历、CT、MR报告单等内容显示:右侧第四、五肋骨骨折、左侧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及外侧半月板前角变性、左膝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术后改变。程某乙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与鉴定时依据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伤情明显不同。

为精准有效指控犯罪,2024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建议针对上述新的病历重新对程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

证据审查,伤情有变

广平县公安局对程某乙的伤情重新鉴定后,于2024年11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至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提请邯郸市检察院对程某乙的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2024年11月21日,邯郸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后,向广平县检察院制发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该鉴定书所用条款依据不足;程某乙第二次伤情鉴定是重新鉴定,但未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程序违法。

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广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程某乙的伤情重新鉴定,同年12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了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

检察机关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确认程某乙的损伤程度由轻微伤变为轻伤二级。2024年12月28日,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中要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倾向,既要审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也要对影响量刑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办案检察官说道。


  网编:符秋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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