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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陵川:支持起诉助受伤外卖骑手获赔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作者:吴杨泽?王鹏翔?孙燕川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次数:59

援引格式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败诉

山西陵川:支持起诉助受伤外卖骑手获赔

本报讯(记者吴杨泽?王鹏翔?通讯员孙燕川)外卖骑手张某在配送订单的过程中被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职业伤害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经山西省陵川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近日,张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6万元伤残保险金。

2023年11月,张某配送订单时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骨折。2024年3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同年9月,经人体损害程度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

张某所在的外卖平台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骑手每天必须通过外卖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才可以接单,保险费用由自己支付。保单约定,骑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金赔偿最高限额为60万元,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十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保险公司应向张某赔偿伤残保险金6万元。张某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该保险公司却以张某属于职业伤害,符合保单约定的免赔条件为由拒赔。

“明明是平台强制投保的保险,为什么理赔时自己被拒之门外?”回到陵川老家养伤的张某决定向陵川县检察院求助。

该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检察官发现,张某因不直接购买保险,对保险条款内容掌握得不全面、不细致,对于免赔条款并不清楚。此外,“新职伤骑手综合险”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合同特别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未采取例如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注意的呈现方式,也未向张某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职业伤害作为免除赔偿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排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509条、第577条的规定,张某在订单配送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伤残保险金的义务,拒不履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起诉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张某申请,2024年12月,陵川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张某起诉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保险金的决定,并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今年3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张某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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