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5-16 浏览次数:70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价值属性。
□完善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路径,要坚持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切实将羁押听证打造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示范窗口,在法治轨道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羁押听证制度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理论渊源,传承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积极跟进适应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新时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之处。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羁押听证工作成为法定程式,制度运行近四年来,以其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民主权利、彰显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焕发出深厚生命力。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下,有必要加强对羁押听证制度发展的深入审视,进一步推动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
提出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的主要考量
羁押听证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与变更的审查方式,贯穿于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其目的是依法规范羁押听证,加强羁押措施审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羁押听证实质化强调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与优化程序机制,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听证主体参与不足、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听证意见缺乏刚性等问题,进而实现制度权威和预期功能。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价值属性:一是以先进政治性为引领。契合党的执政理念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将民主监督嵌入司法程序,以法治手段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以规范法治性为根基。契合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动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实践要求,强调程序和实体并重、公正和效率并重、监督和治理并重,以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是以坚持人民性为核心。契合全过程人民民主履职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民立场,在运行机制上回应人民需求,在价值导向上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以法治实践深化“人民检察为人民”根本宗旨。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面临制度欠缺与现实困境
结合对羁押听证实质化的研究和思考,通过开展充分调研和走访发现,羁押听证工作在检察环节运行总体较为顺畅,但还需要在制度设计、程序运行及配套机制等方面加以优化。一是组织实施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人案矛盾问题,导致听证适用率还不高。虽然《办法》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羁押听证,但从已经启动的听证程序看,大多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其主要原因是人民群众对羁押听证制度缺乏足够了解,申请渠道不够通畅。二是配套机制方面。在当事人权益保障、听证效力保障等机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如对听证决定的异议机制和救济途径尚有待明确,听证场所建设还需健全和规范等。三是立法方面。现阶段,羁押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检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启动与运行缺乏高位阶法律支撑,适用范围和条件仍显原则化。实践中存在办案部门衔接不畅情形,制约了羁押听证制度价值彰显。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的机制构建与完善路径
完善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路径,要坚持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切实将羁押听证打造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示范窗口,在法治轨道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聚焦法定地位实质化,进一步增强刚性与约束。通过立法确认的形式,及时将羁押听证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解决羁押听证运行中存在的内部认识不一、外部共识不足问题,消除执行中的模糊地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应有之义。明确具体立法路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章节中增设独立条款,明确羁押听证适用于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三类案件,通过立法强化制度刚性,促进刑事诉讼相关环节落实羁押听证实质化要求。明确办案部门协同义务,如进一步明确侦查环节主动配合听证举证,承担社会危险性证据开示义务;在审判环节强化后续审查,调取听证笔录作为判断羁押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明确羁押听证强制适用范围,《办法》第3条规定了可以进行羁押听证的六种情形,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具有重大影响、重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纳入强制听证范围,避免因主观判断偏差导致不当羁押。
二是聚焦组织程序实质化,进一步平衡效率与质量。严密的组织程序,可以为制度发挥效力提供系统性保障,建议在《办法》中细化具体工作指引,增强制度可操作性。明确检察官主导作用,规定检察官作为羁押听证组织者,负责听证启动、证据审查及结论形成,特别是落实好听证流程控制、争议焦点归纳、风险评估等核心任务。明确听证基本流程,在听证启动前,提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提供电子化案卷材料查阅权限,保障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提前与侦查机关沟通,整理听证争议焦点;在听证进行中,严格控制案件陈述、证据出示与质证、交换意见等环节时限,确保规范有序运行;在听证结束后,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书面审查决定,加强听证跟踪回访等。完善“依职权+依申请”双轨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听证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启动预审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说明驳回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构建繁简分流程序,区分简易听证和普通听证。简易听证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听证员参与,简化证据出示和质证环节,听证全部流程一般在3日内完成,决定书当场作出并送达;普通听证适用于所有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争议的案件,需由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等人员及3名以上听证员参与,各方当事人对证据充分质证并发表意见,普通听证决定书应在听证结束后3日内送达。
三是聚焦听证效力实质化,进一步健全配套与协作。从性质上看,羁押听证结论属于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意见,侧重过程监督与决策参考,最终决定权仍属于检察官,但还需要围绕提升听证的实效性与公信力,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例如,完善听证效力约束机制,对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经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并在审查决定书中逐项回应,同时将采纳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听证后维持羁押但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启动反向审视程序,倒逼审查质量提升。完善听证员选聘机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基层工作者、行业协会代表等,形成专业听证员库,优先选聘具备法律知识、调解经验或行业背景的专家,强化对争议焦点的专业判断。实施动态调整和跨区域资源共享,通过省级统一调配解决特殊领域专家短缺问题。实行听证员培训考核、随机抽选与利益回避机制,确保评议意见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完善听证经费保障机制,将羁押听证经费纳入检察机关年度预算,涵盖场地建设、设备维护、听证员补贴等项目,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羁押听证经费使用标准,依据案件类型、听证时长、参与人数等设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完善听证评估机制,推进社会调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与听证深度融合,强化社会调查实证基础,区分轻罪与重罪、侵财与暴力等不同案件类型,构建差异化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实质化评估水平,为听证提供科学客观决策参考。完善听证场所建设,在市级以上看守所或者有条件的县级看守所建立专门听证室,或利用远程提审系统连接检察听证室,探索异地关押案件“云听证”,实现远程讯问与多方意见交换,确保程序便捷。
四是聚焦权益保障实质化,进一步延伸监督与治理。从羁押听证的内在价值、实践需求与制度演进看,当事人权益保障是推动实质化运行的关键一环。建议从程序参与、权利告知、救济途径等多维度入手,完善权利保障体系化构建。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提前告知听证事项,在听证前3日送达《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程序权利,保障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允许当事人全程参与听证,对社会危险性等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并交换意见,确保实质参与。充分保障获得律师辩护和帮助的权利,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或存在认知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强制要求辩护律师参与听证,未委托辩护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过提前告知基本案情、证据情况或提供一定程度上的阅卷权,为律师辩护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提出异议与申请救济的权利,明确当事人对听证结论可当场提出异议,检察官需在3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听证后维持羁押的决定,允许当事人向本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异议处置与救济机制,充分凸显人权司法保障的价值导向。
(作者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检察听证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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